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
2009年7月9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三、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印發或者聽取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對法規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審議。”
第三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法制委員會在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法規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規草案修改稿,由分組會議審議。”
四、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一次審議即可以表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印發或者聽取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對法規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統一審議,在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規草案修改稿,由全體會議審議。”
五、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及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的重要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其反饋。”
六、條例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年度立法計畫作出部分調整,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決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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