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高政府投資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江西省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操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8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1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責許可權範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依法確定審計對象和範圍,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制度。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工作安排,重點關注政府投資的重大重點項目,特別是涉及民生資金、周期長、變更多、超概算較多的項目工程,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統籌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如遇特殊情況,需相關單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審計立項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下達批覆或抄告單後,作為臨時交辦事項,組織開展審計。
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臨時交辦和授權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審計機關可以調整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以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審計機關可根據需要以專項審計、跟蹤審計、工程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等方式,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按規定程式,聘請具有相應資格、資質的專業人員或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
第七條  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發展改革、財政、行政審批、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併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八條  對已列入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機關開展項目竣工決算、工程結算審計時,應當符合竣工驗收條件,以及建設單位已按要求編制完成竣工決算書、工程結算書後方可實施;先由財政評審機構實施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根據財政評審結果編制完成竣工決算書、工程結算書,連同評審資料一併送審計機關審計。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按照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第十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審計程式及控制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組應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組成,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審計組長由審計機關確定。
審計組組長在審計實施中應當加強對外聘專業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督導、工作調配和業務審核;審計人員應當採取分析性覆核、經驗性覆核、隨機抽樣、實地勘察等方法對其出具的報告和結論及相關依據、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複查或抽審。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主管人員應當就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承諾要求。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獲取審計證據,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結論方面必須具有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按規定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報送審計機關。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違反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對不屬於審計機關法定處理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或體制機制方面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實行覆核、審理和會議記錄製度。對審計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專業機構等單位意見後,並由審計組成員、審計業務部門和審計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必要時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納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整改督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審計建議落實情況以及其他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三、審計內容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來源、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單項工程結算情況;
(十)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情況;
(十一)投資績效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複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招標代理、代建、勘察、監理、採購、供貨、檢測、諮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或調查)。
四、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項目批准檔案規定,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概算投資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視情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建設單位改變建設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審計機關責令追回,並沒收違法所得;對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價款和其他服務費用,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依法據實結算;對建設單位違規多付的工程價款和其他服務費用,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依法予以收繳。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並建議相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建設、施工、設計、採購等單位應計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審計機關應當按有關財經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的行為,審計機關應當責成建設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和現行會計制度調整,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理。
第二十九條  施工、監理等單位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工程資料、監理資料、財務資料,拒絕配合審計,以及審計發現其出借、轉讓資質、轉包肢解工程、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除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外,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和移送相關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審計移送處理書及時作出相應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審計機關通報和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對相關單位規範管理。
招投標管理部門對審計機關通報和移送有關單位違法違規問題要形成檔案,並作為其參與其他工程項目投標時資格審查的依據。
審計機關向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情況,要實行跟蹤監督。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發現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執業人員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移送業務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施工以及其他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審計機關落實審計決定。審計機關依法收繳的款項和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審計“四嚴禁”、審計“八不準”等工作要求、廉政紀律、保密紀律、工作紀律,堅守審計職業道德,不得利用審計職權、個人影響謀取私利。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附則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國家事業組織投資的項目、使用社會捐贈(援助)性資金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參照本細則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南昌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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