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在2006.09.15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9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9月15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南昌科技明星獎”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南昌科技明星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取得重大自主創新成果,為本市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
(二)在環境保護、農業、公共安全、醫療衛生以及其他社會事業中有重大突破並取得特別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長期在本市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線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為本市學科、行業學術帶頭人的。”
三、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南昌科技明星獎和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四、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1人。沒有符合條件的人選,可以空缺。
“南昌科技明星獎5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50項。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或者組織總數不超過4個。”
五、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市獎勵委員會根據市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等級進行審核,同時向社會公告徵求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的異議期內提出。對無異議或者異議在規定期限內已解決的,由市獎勵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為60萬元,其中20萬元歸獲獎者個人所得,40萬元用於獲獎者自主選題的科學研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南昌科技明星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為10萬元,歸獲獎者個人所得。”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一等獎獎金為4萬元,二等獎獎金為2萬元,三等獎獎金為1萬元。獲獎項目屬個人完成的,獎金全部發給個人;屬組織完成的,按照貢獻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員所得的獎金不得低於獎金總額的80%。”
七、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八、刪去第十七條。
九、刪去第二十條。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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