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業節約能源監察行為,推動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保障節約能源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江西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工業節約能源監察,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工業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監察,是指對從事工業領域能源生產、使用、經營、節能技術服務等相關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市和縣、區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工業節能監察職責:
(一)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開展節能宣傳、培訓,推廣套用先進節能技術;
(三)編制並落實工業節能監察規劃、計畫;
(四)指導被監察單位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五)依法查處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職責。
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工業節能監察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節能監察工作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電子監察平台,對被監察單位用能行為進行監察。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設定投訴、舉報箱;對投訴、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條 工業節能監察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七條 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節能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八條 工業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運行後能源消耗指標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情況;
(二)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措施情況;
(三)落後的能耗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單位產品能耗執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限額標準的情況;
(五)主要用能設備合理用能情況;
(六)生產、進口、銷售用能產品和設備實行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情況;
(七)節能服務機構在工業領域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情況;
(八)單位向職工及其他用戶無償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市場價提供能源的情況;
(九)單位向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的情況;
(十)單位實行能源消費包費制的情況;
(十一)高耗能行業差別化價格政策落實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納入節能監察的其他內容。
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以上標準煤用能單位的工業節能監察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年度節能計畫、建立節能管理制度情況;
(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落實情況;
(三)執行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制度情況;
(四)開展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情況;
(五)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確定能源管理人員以及人員備案、培訓情況。
第九條 節能監察可以採取書面監察、現場監察方式。
採取書面監察的,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和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相關資料和電子文檔。
採取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和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但辦理案件、處理投訴舉報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條 被監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現場監察:
(一)工業節能監察計畫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經通過節能評估審查,但投入運行後能源消耗指標未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的;
(四)被投訴、舉報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用能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實施現場監察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印、抄錄有關資料;
(二)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現場等進行錄像、拍照;
(三)詢問有關人員;
(四)要求被監察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五)對有關產品、設備、生產工藝進行現場檢測、檢查;
(六)對被監察單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其糾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人應當在監察筆錄上籤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註明。
第十四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虛構事實,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節能監察。
第十五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應當保守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影響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推薦、指定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實施工業節能監察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消耗指標檢測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託檢測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檢測費用。
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檢測,並對檢測結論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節能服務機構開展工業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應當根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客觀、公正提供有關數據和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實施節能監察需要供電、供氣等能源供應單位提供被監察單位的用能數據的,能源供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之日或者實施現場監察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節能監察意見書送達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被監察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個工作日內向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三條 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被監察單位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限期整改情況等節能監察信息。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人員超越職權進行監察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並可以向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運行後能源消耗指標未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的,由工業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逾期未改造或者改造後仍未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的,由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監察單位隱瞞、虛構事實,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資料的,由工業節能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向被監察單位推薦、指定產品或者服務的;
(三)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不依法實施節能監察和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工業節能主管部門依照節能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實施。
第三十條 建設、交通運輸、機關事務和其他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節能工作需要委託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昌市節能監察辦法》(市政府令第92號)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審查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南昌市工業節約能源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8月27日經南昌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條例通過前就提前介入,對法規草案進行了研究。2014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等單位的意見,並將修改建議反饋給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這些建議已得到採納。9月11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研究,9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研究。9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南昌市工信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22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對條例審查情況的匯報,同意將其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工業節約能源監察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的需要,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上位法的規定,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規定內容與上位法不相牴觸,是可行的。部分文字修改意見已反饋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建議其在公布時予以修改。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