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業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南昌市工業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南昌市政府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工業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7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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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推動我市工業節能降耗和工業經濟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遠景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南昌市工業節約能源監察條例》《南昌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節能專項資金,是指由市政府設立,在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我市工業領域開展節能降耗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準則,按照統籌安排、重點突出、科學論證、注重績效、擇優引導、專款專用等原則使用,確保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的規範投入、高效引導。
第四條 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由市工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使用管理。市工信部門負責確定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點和項目,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工業節能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評審、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的安排與撥付,對資金使用計畫進行合規性審核,會同市工信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範圍
第五條 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主要支持工業鍋爐、窯爐節能改造,淘汰高耗能落後設備,區域熱電聯產以及餘熱余壓利用項目;電機系統節能和能量系統最佳化項目;套用符合節能、降耗、增效等循環經濟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進行技術創新和改造,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與綠色照明項目。
第六條 工業企業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與套用推廣項目。主要支持工業企業開展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與套用產業化。
第七條 工業企業節能管理。主要支持重點耗能企業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報送以及能源管理體系建設項目。
第八條 工業企業依照節能監察計畫開展的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等項目。
第九條 節能監察與節能公共服務。主要支持節能監察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察(含信息服務、委託測試等);支持工業能耗線上監察平台建設與維護;支持組織實施能源評審(含節能量審核)和節能目標績效評價;支持表彰獎勵節能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支持開展全國節能宣傳周、“地球一小時”、全國低碳日等主題活動,及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政策、節能知識等宣傳活動;支持開展節能教育培訓、節能學術研討與交流、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推介等活動;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節能項目。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十條 申請工業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的工業企業都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南昌市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財務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且生產經營三年(含)以上,財務會計信用良好,依法納稅。
(三)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各項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各項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申請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規定。
(二)項目必須經縣級以上工信部門立項備案(審批)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下達相關計畫檔案,於項目申報前兩個年度內竣工,項目實施後具有顯著的節能減排、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的效果。
(三)單個項目的設備技術投資額度在20萬元(含)以上,且項目年節能量在300噸(含)標準煤以上(電力折標係數採用當年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等價值)。
第十二條 申請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與套用推廣項目的工業企業,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證書、鑑定報告或節能產品推廣目錄。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報送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項目的工業企業,應當是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3000噸(含)標準煤以上並納入市工信部門監管的工業企業。
第十四條 申請開展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項目補助的工業企業,應根據市級年度節能監察計畫開展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並在當年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工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市節能監察機構”)驗收合格。
第四章  支持標準
第十五條 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項目完工後實現的年節能量,以不超過3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獎勵。如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獎勵資金總額超過年度財政安排的支持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資金總額,則按照年度財政安排的該項目資金總額(扣除市政府計畫從該項安排支出的費用之後)和項目實現的節能量總量,計算出單位節能量獎勵標準,確定項目獎勵額度。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50%,且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80萬元。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開展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套用研究項目,每個項目獎勵10萬元。
第十七條 重點耗能企業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報送及能源管理體系建設項目,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1萬噸(含)以上、5千噸(含)至1萬噸之間、3千噸(含)至5千噸之間標準煤的企業建立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報送系統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6萬元、5萬元補助。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開展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項目,對當年完成並通過驗收合格的,給予相關企業一次性補助2萬元。
第十九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節能量審核報告費用按照每年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3%予以安排,節能量審核機構由市節能監察機構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確定。
第五章  申報與審批程式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工業企業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與套用推廣項目,重點耗能企業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報送及能源管理體系建設項目申報與審批程式:
(一)市工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年度工業節能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報市政府批准;
(二)市工信部門在入口網站發布《工業節能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
(三)項目申請單位向所在縣區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縣區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單位的合法性,申報項目及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真實性等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報送至市節能監察機構;
(四)市節能監察機構進行複審;  
(五)市節能監察機構組織專家組對有關項目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  
(六)市工信部門對通過專家組評審的項目進行梳理匯總後,在市工信部門的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須再次組織專家組審查論證;
(七)公示無異議後,由市工信部門徵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後,上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審定同意後,由市財政部門下達獎勵補助資金到有關縣區,市工信部門下達獎勵補助項目通知到有關縣區,由縣區撥付給相關企業。
第二十一條 申報工業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的工業企業都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南昌市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納稅憑證。
第二十二條 申報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所需提供的專項材料:  
(一)項目實施情況。包括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備案或者省市有關部門下達的計畫檔案;項目投入付款憑證、購買設備發票、項目合作與實施契約等;
(二)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的項目節能量審核報告;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報工業企業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與套用推廣項目所需提供的專項材料:
(一)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可行性報告;
(二)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證書、鑑定報告或者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報重點耗能企業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報送項目所需提供專項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實施方案;
(二)購買有關設施設備的發票和支付憑證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工業企業開展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項目的申請與驗收程式:
(一)市工信部門下達年度節能監察計畫;
(二)相關企業根據年度節能監察計畫的安排,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工作;
(三)企業將驗收申請報告和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報告交市節能監察機構驗收;
(四)市節能監察機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下達批覆檔案,並向相關企業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章  專家組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式
第二十六條 市節能監察機構組織專家組對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工業企業開展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套用研究項目、重點耗能企業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報送及能源管理體系建設項目等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申報項目評審專家組由節能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審查項目的可行性、先進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實施情況;
(二)審查項目單位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審查項目資金投入情況和納稅情況;
(四)出具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的評審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主要工作程式:
(一)在項目評審會議之前,宣讀評審專家工作紀律;
(二)專家組成員按照各自分工,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相關項目材料進行獨立審核,對申報項目逐個進行評審打分;
(三)參加評審會議專家組提出是否給予工業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的結論性參考意見;
(四)評分標準由市節能監察機構另行制定。
第七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市節能監察機構應加強對獲得市級工業節能專項項目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工業節能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原則上每年一季度對上年度獲得工業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進行督查,並將督查情況以書面方式報送市工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獲得工業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加強節能管理,確保工業節能專項資金髮揮實效,並積極配合對工業節能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督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工信部門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加強對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預算申請環節,應強化績效目標管理,科學合理的設定績效指標和指標值;項目實施環節,應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對於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及時進行整改;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應按要求組織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重點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與項目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同一項目重複申報或變相重複申報的單位,五年內取消申報工業節能專項資金資格,同時依法納入南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條 節能評估機構、會計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在開展能源審計、節能評估、電平衡測試、項目節能量審核或者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參與市級財政支持項目的評審活動,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為企業出具虛假能源審計、節能評估、電平衡測試、節能量審核、財務審計等報告的;
(二)抽查中發現有重大審計、評估質量問題的;
(三)其他違反審計、評估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的單位,除予以通報外,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工信部門追回資金,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工業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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