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節能監察辦法

《南昌市節能監察辦法》在2003.11.17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節能監察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保障節能法律、法規的實施,規範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江西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是本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能監察工作,其設立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節能監察具體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節能監察工作。
市和縣、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定舉報箱,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用能單位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用能單位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舉報;
(四)依法處理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業務,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用能單位了解其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詢問有關人員,並可以記錄、錄音;
(二)查閱、複印有關資料;
(三)對用能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場景進行錄像、拍照;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就詢問的有關問題據實作出書面答覆;
(五)制止、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被檢查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在被檢查單位報銷費用;
(二)參加被檢查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
(三)利用職務之便在被檢查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四)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九條 對用能單位的下列違法行為,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一)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建設以及建成後不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
(二)對現有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沒有採取技術措施,降低能耗;
(三)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
(五)用能單位沒有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或者讓未經節能培訓的人員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除國家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以及舉報專查、年度檢查外,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同一用能單位的日常巡視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年度檢查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檢查的時間、範圍、內容和要求提前3日書面告知被檢查單位。
第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超越職權進行檢查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並告知用能單位節能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篡改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員。
第十四條 節能監察人員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違法行為,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節能監察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24小時內所報屬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區處罰的外,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舉報或者在實施節能監察中發現的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三)屬於本部門管轄。
第十六條 對已立案的案件,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辦案過程中需要實施現場檢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檢查的進行。
第十七條 調查終結,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給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舉行聽證的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當事人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或者情況複雜的,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時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二十條 對兩次以上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用能單位,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處罰,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拒不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昌市能源利用監測管理暫行規定》(洪政發[1989]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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