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 地區:貴陽市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類型: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設立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市最高科技創新獎、市科技進步獎、市科技成果轉化獎、市科技合作獎”。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市科學技術獎是指市人民政府獎勵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為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而設立的獎項”。
三、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市最高科技創新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一項,可以空缺”。
四、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市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個等級獎勵項目分別不超過參評項目總數的5%、10%、15%,可以空缺”。
五、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科技成果轉化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二個等級,獎勵項目不超過參評項目總數的30%,可以空缺”。
六、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市科技合作獎授予在雙邊或多邊科技合作中對貴陽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本市區域外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專家或組織。市科技合作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3項,可以空缺”。
七、原第十二條順延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獎兩年推薦、評審和授予一次”。
八、原第十三條順延為第十四條,其中第二項修改為“(二)本市區域內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社會團體及市級有關單位”。
九、原第十五條順延為第十六條,其中第二款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市最高科技創新獎獎金金額每項為50萬元;市科技進步獎獎金金額為: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3萬元;市科技成果轉化獎獎金金額為:一等獎6萬元,二等獎4萬元;市科技合作獎獎金金額為5萬元”。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6月1日以第10號政府令公布,根據2014年第28號政府令《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加速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市最高科技創新獎、市科技進步獎、市科技成果轉化獎、市科技合作獎。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科學技術獎是指市人民政府獎勵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為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而設立的獎項。
第四條貴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預。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貴陽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和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六條設立由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的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貴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八條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市內跨地區的科學技術獎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報國家、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設定和條件
第九條市最高科技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或組織: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在省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
市最高科技創新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一項,可以空缺。
第十條市科技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或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
(二)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有創新方法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實現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其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類獎項僅授予組織。
市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個等級獎勵項目分別不超過參評項目總數的5%、10%、15%,可以空缺。
第十一條市科技成果轉化獎授予在市內進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公民和組織。
市科技成果轉化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二個等級,獎勵項目不超過參評項目總數的30%,可以空缺。
第十二條市科技合作獎授予在雙邊或多邊科技合作中對貴陽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本市區域外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專家或組織。
市科技合作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3項,可以空缺。
第三章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獎兩年推薦、評審和授予一次。
第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二)本市區域內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社會團體及市級有關單位;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五條推薦單位或個人應按擇優的原則推薦市科學技術獎,由推薦單位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市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媒體上公示。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市最高科技創新獎獎金金額每項為50萬元;市科技進步獎獎金金額為: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3萬元;市科技成果轉化獎獎金金額為:一等獎6萬元,二等獎4萬元;市科技合作獎獎金金額為5萬元。
第十七條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評獎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貴陽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貴陽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參與貴陽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對已經獲得市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不再重複授獎。
第二十三條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