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為了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經濟發展,南昌市發布了《南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1998-12-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405
【發布文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
【發布日期】1998-12-20
【生效日期】1998-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98年12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的範圍主要是自然科學套用技術領域和自然科學基礎研究以及套用基礎研究領域。
第三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具有省內先進水平以上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高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設計、生物新品種、資源新發現等),經過生產、套用或推廣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普及、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創造性地套用新技術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中,有所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成績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六)在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理論研究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社會經濟綜合效益的;
(七)具有較高科學水平和實用價值的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
第四條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等獎。具有科學技術獨創性或填補國內空白,技術難度大,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並在成果推廣套用中轉化快、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
(二)二等獎。技術難度較大,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對促進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有較大作用,取得較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成果。
(三)三等獎。有一定技術難度,技術水平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以上,對促進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有積極作用,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授予工作和國家級、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六條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按以下規定申報:
(一)市屬各單位和全市性學術團體完成的項目,按隸屬關係或行業歸口向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辦或市科協申報;縣(區)屬單位完成的項目,向縣(區)科委申報;
(二)國家部、委或外省、市(地區)等駐市單位完成,並為我市經濟建設或社會事業做出貢獻的項目,向對口的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辦或所在地的縣(區)科委申報;
(三)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和其他單位完成的項目,向對口的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辦或所在地的縣(區)科委申報。
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負責組織聯合申報,如其中某個子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也可以單獨申報。
第七條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辦和市科協以及縣(區)科委對申報項目應予受理,並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八條經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同意的項目,應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如有異議,由初審單位進步複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九條獲得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發給相應的獎勵證書及資金。獎金數額為,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4000元,三等獎2000元。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可以會同市財政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提高獎金數額。
第十條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課題組按貢獻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員所得的獎金不得低於獎金總額的80%;獲獎項目屬個人完成的,獎金全部發給個人。
第十一條同一項目獲國家級、省級、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不重複發放,按最高獎金標準發放。
第十二條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市財政專項撥款,列入市財政年度支出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獲得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經查明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行為的,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和獎金,由申報單位或主管部門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0日市政府發布的《南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洪政發〔1988〕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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