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在2002.07.26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7.26
  • 實施時間:2002.09.01
廢止決定,辦法全文,

廢止決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02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發布,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正、2006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修正。《辦法》的主要內容與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5月印發的《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牴觸,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南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辦法全文

2002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獎勵對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下列市科學技術獎:
(一)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勵委員會)。市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科學技術領域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對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個人、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普及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基礎和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與技術管理研究、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解決大量複雜、關鍵技術問題,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者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對本市的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前款第(四)項獎僅授予組織。
第八條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下列外國人、外國組織:
(一)同本市個人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或者為本市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同國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等獎。具有科學技術獨創性或者填補國內空白,技術難度大,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水平,並在成果推廣套用中轉化快,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
(二)二等獎。技術難度較大,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對促進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有較大作用,取得較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成果。
(三)三等獎。有一定技術難度,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促進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有積極作用,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成果。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年只授予一人。沒有符合條件的人選,可以空缺。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40項。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人數或者組織總數不超過4個。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及其完成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
(二)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的評審結論,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指定的限額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及其完成項目;推薦時,應當填寫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三條 市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價標準和評審規則,對推薦的候選人及其完成項目進行評審,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市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評價標準、評審規則由市獎勵委員會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市獎勵委員會根據市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等級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告。任何組織和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的異議期內提出。對無異議或者異議在規定期限內已解決的,由市獎勵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為50萬元,其中10萬元歸獲獎者個人所得;40萬元用於獲獎者自主選題的科學研究。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一等獎獎金為2萬元,二等獎獎金為8000元,三等獎獎金為4000元。獲獎項目屬個人完成的,獎金全部發給個人;屬組織完成的,按照貢獻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員所得的獎金不得低於獎金總額的80%。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一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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