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出台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
修改〈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已經2005年2月17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羅清泉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決定對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五)項後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科技型中小
企業創新獎;”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科技型中小企業
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一)在本省註冊且屬中小型規模的企業,堅持推動本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開發出具有全國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或者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及現代科學管理方式,顯著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生產的產品成為名牌產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 本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10%;
(三) 重視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研究運用,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本企業上年度銷售額的5%。”
三、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原第三款改為:“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類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或者做出特別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原第四款改為:“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類每年獎勵數量應按照評審標準從嚴掌握,其中特等、一等、二等獎總數原則上不超過100項。”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0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97號令發布,根據2005年2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我省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為省科技獎),分為七類: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
(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七)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科技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四條 省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予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勿濫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及全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省科技獎的評審活動及評審結果等進行協調和作出決議,其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干評審小組。參加評審的專家、學者的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予保密。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省的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為社會力量設獎),應當按國家規定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前款所稱社會力量設獎是指國(境)內外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者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的經常性的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功勳卓著的。
第九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套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或創造性研究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並經過套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從事標準、計量、質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以及軟科學研究、科技著作編著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取得重要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但因實施重大工程項目而獲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只授予實施該項目的組織。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授予將自有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或依法將其他組織或個人的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套用於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公民、組織。
第十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一)在本省註冊且屬中小型規模的企業,堅持推動本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開發出具有全國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或者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及現代科學管理方式,顯著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生產的產品成為名牌產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二)本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10%;
(三)重視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研究運用,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本企業上年度銷售額的5%。
第十四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湖北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湖北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五條 省科技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組織,是指在湖北省的公民、組織,或與在湖北省的公民或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組織。
第十六條 省科技獎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類、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類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不分等級。
省科技獎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類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類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或者做出特別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類每年獎勵數量應按照評審標準從嚴掌握,其中特等、一等、二等獎總數原則上不超過100項。
第三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七條 省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八條 省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含政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直屬機構;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或五位以上具有相同、相近專業教授級職稱的科學技術專家聯名。
上述有推薦權的單位或個人推薦的省科技獎候選人或項目,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科學技術專家的鑑定結論確定。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應按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推薦條件推薦省科技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薦參加一種類別的省科技獎的評審。
第二十條 省科技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參與人在評審本單位、本人及其近親屬的成果時,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參與推薦及評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秘密、剽竊其技術成果。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通過評審,向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獎評審結果應在公開媒體上公告,徵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自公告日起,異議期為兩個月,異議處理期為一個月。異議處理完畢,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省科技獎的獲獎人選或項目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覆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獎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類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類、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類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科技獎國際科技合作類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獎的獲獎人或獲獎項目的完成人,獲獎結果計入其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獎的獎金數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的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規定,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實施本辦法的有關具體事項的規定,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986年6月7日發布的《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1993年5月26日發布的《湖北省星火獎勵辦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年7月31日發布的《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