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0年7月31日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8.10
  • 實施時間:2000.08.10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我省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為省科技獎),分為六類: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五)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
(六)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科技獎勵貫徹新生知識、新生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 省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予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勿濫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及全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省科技獎的評審活動及評審結果等進行協調和作出決議,其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干評審小組。參加評審的專家、學者的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予保密。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省的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為社會力量設獎),應當按國家規定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前款所稱社會力量設獎是指國(境)內外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者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的經常性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章 獎類設定
第八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功勳卓著的。
第九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或套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或創造性研究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作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並經過套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從事標準、計量、質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以及軟科學研究、科技著作編著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取得重要成果,經過國中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授予將先進的自有科學技術成果,或依法將其他組織或個人的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套用於國民經濟建設或社會發展事業,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公民、組織。
第十三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湖北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湖北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四條 省科技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組織,是指在湖北省的公民、組織,以及與湖北省公民或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組織。
第十五條 省科技獎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類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不分等級。
省科技獎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類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類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類每年獎勵項目數量按照評審標準從嚴掌握,其中一、二等獎總數不超過100項。
第三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六條 省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七條 省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含政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直屬機構。
(三)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專業教授級職稱的科學技術專家聯名。
上述有推薦權的單位或個人推薦省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科學技術專家的鑑定結論確定。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應按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限額推薦省科技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薦參加一種類別的省科技獎的評審。
第十九條 省科技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參與人在評審本單位、本人及其近親屬的成果時,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參與推薦及其評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秘密、剽竊其技術成果。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通過評審,向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作出決議。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獎評審結果應在公開媒體上公告,徵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自公告之日起,異議期為兩個月,異議處理期為一個月。異議處理完畢,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省科技獎的獲獎人選或項目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覆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獎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類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類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科技獎國際科技合作類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獎的獲獎人或獲獎項目的完成人,獲獎結果計入其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獎的獎金數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八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的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規定,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實施本辦法的有關具體事項的規定,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986年6月7日發布的《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1993年5月26日發布的《湖北省星火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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