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規定》等19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30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規定》等19件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4.08.30 實施時間 2004.08.30 2004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地...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市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作如下修改。………。三、《南昌市市區四湖管理規定》1、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四湖周圍...
《南昌市地名管理辦法》是發布於南昌市的管理辦法,發布時間為2013年3月17日。檔案內容 南昌市地名管理辦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5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名管理,實現地名標準化、規範化,適應城鄉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
南昌市水庫管理若干規定 (1999年1月26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規定〉等19件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17件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1997年12月2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規定〉等19件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05年11月29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第2次修正...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陳俊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郭安 2017年10月23日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中辦發電〔2017〕13號有關...
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南昌市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等15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南昌市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1、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應當持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修改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應當依法持有有關行政管理部...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兒童計畫免疫暫行規定》等15件規章的決定在2003.11.21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兒童計畫免疫暫行規定》等15件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3.11.21 實施時間 2003.11.21 ...
《南昌市城市管理條例》於2012年10月3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發文字號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整潔有序、文明和諧、生態...
(2014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昌市軍山湖保護條例〉的決定》經2014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地方規章(類別)修改決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郭安 2017年10月23日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
根據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2008年10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南昌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號公布。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市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作如下修改。………。十四、《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五條修改為:“城市綠地系...
同時,《通知》還規定了法制局的主要職責。 1995年2月21日市委辦公廳印發抄告單(洪辦抄字[1995]9號)、26日市編委印發《關於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等單位職級規格的通知》(洪編髮[1995]4號),分別明確法制局為副縣級行政機構。 1996年12月16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
10、《南昌市關於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若干規定修正案》(市政府令第27號)。四、《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2003年11月25日市政府令第94號發布)《南昌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0號)五、《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南昌市港口管理辦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南昌市兒童計畫免疫暫行規定》等4件規章的決定在2007.11.13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南昌市兒童計畫免疫暫行規定》等4件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7.11.13 實施時間 2007.11.13 ...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要求,貫徹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等6件規章作如下修改。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等6件規章的決定修改明細 編輯 語音 南昌市...
為加強城市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照明設施完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南昌市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6年1月19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五)其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此外,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南昌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辦法全文 (2006年3月2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發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月3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1999年8月3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發布;根據2003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兒童計畫免疫暫行規定〉等15件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
3 修正後條例內容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引言 編輯 語音 (2006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發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修正)的決定》已經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
現任中共南昌市委副書記,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萬廣明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條,南昌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