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收養登記是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養登記
  • 辦理主體:南康區民政局(法定機關)
  • 法定期限:30個工作日
  • 辦理地點:南康區民政局
  • 承諾期限:20個工作日
  • 辦理部門:民政局
  • 聯繫電話:0797—7881026
  • 監督電話:0797—6630632
行使依據,受理條件,辦公時間,收費依據,所需材料,常見問題,

行使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1999年5月25日發布)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受理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男女雙方年滿30周歲。

辦公時間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秋兩季延時到18:00)。

收費依據

250元(其中1、收養申請手續費,每件20元;
2、收養證工本費,每件10元;3、收養登記調查費,每件220元)。

所需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經常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5、被收養人發現地公安派出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常見問題

收養的一般程式是怎樣的?
答:(1)收養人準備收養申請、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扶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經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以及其他的證明材料。
(2)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3條的規定,依法確定管轄地,並提交收養材料。
(3)收養登記機關進行審查。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問:整個收養過程需要多長時間?
答:《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另外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因此,收養手續通常會在收養人向有關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材料後的法定期限內完成。但是,整個收養過程包含了評估收養意願、參加收養教育或培訓和辦理收養手續三個階段;前二個階段所需的時間因人而異,很難給出一個確切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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