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收養是由民政局受理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收養登記工作規範》、《山東省收養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1、收養人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周歲。
(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五項限制。
2、被收養人條件: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四)不滿14周歲。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四項限制。
3、送養人條件: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三項限制。
辦理內地居民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公民申請收養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收養登記,委託書應當經過村(居)民委員會證明或經過公證。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四)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要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五)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養人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單人照片。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49號)規定,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應當交納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收養證工本費10元、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共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