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居民解除收養登記由各縣、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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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定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定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辦材料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定
辦理程式
受理申請→→審查→辦理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次日起30日內。
收費標準
100元/件
承辦機構
各縣、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