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長春收養登記由市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收養登記
  • 地址:皓月大路1155號
  • 聯式電話:87905332
  • 承諾時限:50日內
辦理流程,政策依據,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政策諮詢→遞交證件、證明→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審查審批→領取《收養登記證》。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2.無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的疾病(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5.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7.被收養人年齡不滿14周歲(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8.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社區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申報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2.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lO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4.必須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
(二)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 1.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3.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4.棄嬰、兒童的成長情況報告; 5.棄嬰公告; 6.長春市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身體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7.收養協定書和領養證明。
(三)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送養申請書,內容包括送養原因,與收養人關係等有關情況;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 4.保證協定書,與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書; 5.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配偶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離婚後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另一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6.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的送養人、被送養人與收養人確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公證書; 7.獨生子女作為被送養人的,須提交區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同意送養意見,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身份證、戶口簿; 3.離婚證明(送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的離婚證件); 4.獨生子女作被送養人的,須提交區縣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五)被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公證書; 3.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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