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明光收養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明光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 聯繫電話:8033953
  • 辦理地點:明光市行政服務大廳
  • 經辦人:楊大慶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所需材料,受理程式,辦理時限,其他說明,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辦理條件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所需材料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

受理程式

收養人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親自到撿拾棄嬰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登記: (1)提交收養申請書; (2)戶口證明; (3)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 (4)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孩子能力的證明; (5)撿拾棄嬰,三個人以上見證人的證明; (6)棄嬰、兒童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 (7)經常居住地鄉級計畫生育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的證明; (8)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檢查證明; (9)收養人單人照片各一張(一寸),被收養人單人照片兩張(一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影照片一張(二寸)。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應當於辦理登記前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辦理時限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收養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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