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南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南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9年9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南寧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 發布機構:南寧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南府發〔2019〕14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市委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強首府戰略,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聯繫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離邕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為保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連續性,提高行政效率,實行AB角工作機制,互為AB角的副市長,一方因公出國(境)、離邕、外出學習或請假,由另一方臨時代為處理其分管聯繫工作。
十一、各委員會、局、辦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各委員會、局、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認真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堅決打贏三大攻堅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運用大數據和現代高科技手段,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全面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立法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市人民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以下重大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區)、開發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政府參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推進並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注重工作實績,改進工作方法,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加強對各級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網上督查與網下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紮實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持續推進自治區、市黨委、政府各項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市黨委、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貫徹落實。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控制督查、檢查、考核總量,原則上每年只開展1次綜合性督查、檢查、考核,並納入年度計畫,實行計畫管理。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務運行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人民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等的處理情況。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深化“網際網路+政務”,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強化套用,保障安全,提高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能力,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完善政府網站服務功能,暢通政民互通渠道,提供更多的網上查詢、網上辦理和網上便民服務事項。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報備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加強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市人民政府工作專題會議。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市人民政府黨組其他成員、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市人民政府黨組其他成員、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工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內容涉及土地、財政資金減免、國有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的,原則上應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參會人員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會議內容提出,報會議召集和主持人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五、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提出或由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提出建議報市長確定;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經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提請市人民政府工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會議召集和主持人提出或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有關單位要求報會議召集人確定。
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或列席的,會前必須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書面請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工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請示。原則上一個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年不超過一次。
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各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傾向性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一、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發布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市管行政職務任免,市人民政府報送上級政府、中央國家機關的請示,市人民政府黨組向市委報送請示,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議定的事項等公文,由市長簽發;其他公文,可由副市長簽發。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部門自行發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可冠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議事協調機構需要發文的,以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制發,但不得越權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廣無紙化辦公,能夠公開的政府檔案,除印製必要的紙質檔案存檔外,其他一律通過電子政務系統傳遞,逐步實現無紙化辦公。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主動工作。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南寧市領導幹部外出請示請假報告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邕或請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市長審批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正職領導離邕或請假由市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副秘書長、各部門副職領導離邕或請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
外出因特殊情況逾期返回、改變行程或超假期的,必須請示並經同意。外出返回後,應向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報告。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自治區、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對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等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各地負擔;各地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設在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備註】:2016年12月30日印發的《南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南府發〔2016〕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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