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南寧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是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強首府戰略,加強和規範我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重大項目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市級重大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項目,是指項目投資達到一定規模,滿足強首府要求,符合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產業政策、發展定位和國土空間規劃,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並納入年度計畫管理的項目。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全市重大項目的綜合管理。組織編制全市年度重大項目計畫;做好項目策劃、儲備;負責跟蹤、督查、通報全市重大項目投資計畫和相關配套辦法、制度、機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協調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項目宣傳、年度考評等工作。
第五條 市重點辦負責市級重大項目和城建項目建設的協調推進,統籌解決項目工程建設、征地拆遷等建設過程中問題,定期組織開展項目督查等工作。
第六條 市直各審批部門負責市級重大項目各類審批事項的審核審批,並指導相關項目建設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及時做好報批材料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市直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既是行政領域內重大項目建設的監管責任單位,也是相應行業市直項目的第一責任單位,主要負責項目建設和有關審批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匯總有關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匯報,抓好議定事項和整改措施的後續跟進落實工作。
第八條 重大項目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重大項目推進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內重大項目建設推進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區內的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按照重大項目建設的要求履行工作職責,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涉及本行政轄區內相關問題,加快推進落地本行政轄區內的重大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並作為相關項目績效考評的責任單位。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確定
第九條 重大項目主要從對落實強首府戰略有重要推動作用和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中選擇:
(一)基礎設施項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和產業園區、信息網基礎設施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二)產業開發項目。包括傳統工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等重大產業項目。
(三)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包括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就業、保障性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農村飲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
(四)生態環保和節能減排項目。包括污水污泥處理、垃圾處理、林業、園林、防洪、河道環境綜合治理等重大生態環保項目。
(五)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第十條 屬於第九條規定的重大項目範圍,並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以申報成為市級重大項目:
(一)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三)項目總投資達到一定規模(具體標準依據每年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原則上,基礎設施、產業開發等領域項目單項投資規模應在5000萬元以上;民生、社會事業、節能減排、生態環保等領域項目單項投資規模應在3000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 市級重大項目分為新開工、續建、竣工投產和預備(前期)四類項目進行管理。
(一)新開工重大項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確保年內開工的項目。
(二)續建重大項目是指已開工、年內繼續建設但尚未具備竣工投產條件的項目。
(三)竣工投產重大項目是指計畫年內竣工投產的項目。
(四)預備(前期)重大項目是指正在開展前期工作、年內尚未達到開工條件的項目。
第十二條 申報新開工重大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建設單位落實;
(二)項目建設資金落實;
(三)完成立項(備案或核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或用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主要環節審批手續,其他審批手續齊備或正在開展;
(四)開工進度計畫安排明確,開工時間已確定。
列入年度市本級投資計畫,滿足第十條投資規模且安排年度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新開工項目,應列入市級重大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申報續建和竣工投產重大項目主要由上一年度已開工建設的重大項目結轉。
第十四條 申報預備(前期)重大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建設單位落實或項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確的責任單位;
(二)項目前期工作已啟動,且工作進度安排和目標任務明確。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按照下列程式提出和確定:
(一)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屬投資公司根據項目的隸屬關係和屬地原則編制各自重大項目建設計畫,於每年第四季度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項目計畫的申請。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結合強首府年度工作目標,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項目建設實施建議方案,經組織各相關單位會商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重大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經批准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下發實施。
第十六條 建立重大項目滾動管理制度。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的進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項目滾動調整方案,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建立重大項目儲備制度。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南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及專項規劃,每年組織各縣(區)、開發區,各有關單位儲備一批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帶動力強的項目,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在編制年度重大項目實施方案或滾動調整計畫時優先納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加強用地保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要建立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對接機制,做好年度重大項目用地計畫安排工作,實行重大項目用地指標核銷制。
(一)落實強首府戰略相關項目土地政策,市本級統籌一批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和市級調劑庫中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優先保障市級重大項目。原則上優先滿足和保障符合規劃要求、供地政策且具備開工條件的市級重大項目。其中列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或列入自治區“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項目,按自治區有關規定由自治區保障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二)市級重大項目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確實無法另行選址的,可依法依規按程式修改國土空間規劃。
(三)市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指標分配使用動態管理,及時開展指標調劑工作,合理增加重大項目用地計畫供應量。加強項目用地批後監管,對於已安排用地指標的項目應由屬地縣(區)、開發區明確承諾供地時間,儘快完成供地。對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和閒置土地數量較多的縣(區)、開發區,原則上除自治區重大項目和民生項目用地外,暫停其用地審批。
(四)各級林地審批部門優先保障市級重大項目林地指標。市林業部門聯合市行政審批部門加強林地指標分配使用動態管理,合理增加重大項目林地指標計畫供應量。其中列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和自治區同意的南寧市重點項目建設涉及林地的,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其林地定額指標由自治區統籌解決,不占用南寧市年度定額指標。
第十九條 加強資金保障。搭建金融機構、政府、項目建設單位融資對接平台,建立聯動協作和信息交流機制,跟蹤協調重大項目融資工作。
(一)列入年度投資計畫:
1.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市級重大項目,申報納入國家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年度自治區強首府重大項目專項計畫;
2.對符合年度財政性資金投向的市級重大項目(含預備項目),應列入預算內基建計畫、城建計畫、預算內教育基建計畫等投資計畫或前期工作計畫;符合中央預算內資金投資支持方向的市級重大項目,優先申報。
(二)優先安排政府性資金。市級各有關部門在爭取中央、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和市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專項債、專項資金、配套資金、貼息資金時,應包含符合投向的市級重大項目。各類產業引導資金優先向市級重大項目傾斜。
(三)支持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市發展改革部門、市金融管理部門等積極梳理有融資需求的市級重大項目清單,優先向金融機構推介。鼓勵金融機構採取銀團貸款、貸款授信等方式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優先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單位通過上市、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和股權融資等方式融資。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做好PPP項目儲備,積極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
第二十條 加強行政審批。市行政審批部門要不斷完善“容缺後補”制度、網上審批大廳、重大項目並聯審批等服務新方式,建立簡化、快速、優質、高效的項目審核審批新機制;各級政務服務視窗設立重大項目審批快速通道,指派專人協助重大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市自然資源等部門要積極探索新思路,推進解決重大項目用地等問題,確保重大項目儘快落地。
對於不履行“容缺後補”事前信用承諾的項目建設單位,列入失信記錄,並將失信信息歸集至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條 加強項目配套保障。市級重大項目直接配套的項目,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落實建設資金,完善審批手續,同步實施,同步投入使用。
(一)項目所在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項目征地拆遷安置和環境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按期交付項目建設用地,抓好項目施工現場和周邊環境綜合整治。交通、郵政、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市級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和項目建成投產、使用的配套需要,並按照相關政策優先給予適當補貼。
(二)推行重大項目配套服務承諾制度。由各市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縣(區)、開發區,制定年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配套服務項目清單,根據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的配套服務要求,協調有關單位出具配套服務承諾函並承諾服務時限,確保項目後續建設順利開展。
第二十二條 重大項目享有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要繳納的有關費用,應按照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設收費科目。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新聞媒體應積極宣傳重大項目建設的成就,營造全社會支持、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重大項目組織實施實行責任制度。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相關重大項目推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各級各部門必須做好行政審批、督促指導、征地拆遷、資金落實等服務工作;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力量,具體開展重大項目前期、籌融資、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建立重大項目建設進度目標責任制。項目建設單位要制定項目年度投資目標、開竣工計畫和主要工程形象進度計畫,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下達執行。各責任單位要採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進,確保項目進度按計畫完成。
第二十六條 建立重大項目協調機制。建立和完善縣(區)、開發區——市直部門——市領導三級協調機制。
(一)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1次專題協調會議,及時協調解決屬於本地區負責的突出問題。
(二)市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定期收集匯總各縣(區)、開發區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行業項目協調例會,不定期召開專題協調會議。對市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無法協調或需要跨部門協調的問題,市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市重大項目前期審批攻堅站會議,協調項目前期工作存在問題;市重點辦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重點項目建設例會,負責協調征地拆遷、建設實施、工程結算等方面問題。
(三)完善市領導聯繫重大項目工作機制,各服務隊聯繫領導原則上每月主持召開1次聯繫重大項目推進會,每半月聽取1次進展情況匯報,每月到現場開展1次協調服務。市人民政府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全市性的重大項目協調會。
(四)涉及自治區層面協調的問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定期收集匯總報自治區重大項目協調調度會議協調。
第二十七條 建立重大項目通報機制。各項目推進責任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須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填報或更新上月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等有關信息。市發展改革部門每月定期對重大項目進展情況進行通報,並將通報結果運用於年度績效考評、先進單位和個人評選、推進約談等方面。
第二十八條 建立重大項目分級督查機制:
(一)市直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督查,重點督查本行業重大項目開竣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形象進度和項目問題清單落實情況等。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督查,重點對全市重大項目日常調度機制和定期調度機制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督查;對項目開竣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形象進度進行抽查;對項目建設單位、責任單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函詢、督查。
(三)市政府督查室專項督查,重點對市政府領導調度問題落實情況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重點辦及市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督查中梳理的問題有關情況進行函詢、督查。每季度定期開展督查,並形成《督查專報》報送市政府主要領導,形成《督查問題清單》發至相關責任單位並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
第二十九條 建立重大項目約談機制。建立市政府主要領導、市政府分管領導、市發展改革部門三級約談制度,就需要約談的情形,約談項目推進責任單位負責人,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約談情形如下: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約談:連續3個月被列入全市通報的問題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約談項目推進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和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市政府分管領導約談:被市發展改革部門約談,但2個月後建設進度依然嚴重滯後,中央、自治區資金支出困難,項目建設瓶頸仍未得到解決和消除的;或被自治區通報批評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約談項目推進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市委編辦(市績效辦)、市政府督查室、市“兩重兩問”辦派人參加約談。
(三)市政府主要領導約談:被中央和國家部委通報批評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約談項目推進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市委編辦(市績效辦)、市政府督查室、市“兩重兩問”辦派人參加約談。
市政府辦公室在全市範圍通報市政府領導約談情況,市委編辦(市績效辦)將約談情況納入對相關責任單位的績效考評範圍。
第三十條 對於約談後仍整改不力的,市發展改革部門視情況在一定時期和範圍核心減或不再受理該項目責任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的資金申請計畫。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將列入失信黑名單,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市“兩重兩問”辦要將市委、市政府重點推進的項目和服務重點企業納入督查督辦範圍,對約談後仍工作不力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問責,切實做到“治庸、罰劣”。
第三十一條 建立重大項目退出機制。重大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商各相關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不再將該項目列入年度重大項目計畫,調出的項目不再享受市級重大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一)因項目建設單位原因,新開工項目超過計畫開工時間一年以上仍無法開工的;
(二)因項目建設單位原因,項目緩建一年以上或終止建設的;
(三)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質量、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未執行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十二條 重大項目建設要全面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專項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要對重大項目申報材料、進展情況等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負責,如存在材料造假,列入失信記錄,並將失信信息歸集至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條 屬於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應依法接受審計和稽察,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組織對建成項目的竣工驗收,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選擇部分項目開展後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的有關規定,主動公開重大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推進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工作和成效,納入其年度績效考核範疇。市直屬投資公司重大項目推進成效,納入其年度績效考核範疇。
第三十六條 建立全市重大項目考核獎勵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和推進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進行獎勵。市財政部門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重大項目考評獎勵。具體考核方案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無故或以不正當理由延遲重大項目財政資金撥付,影響施工進度的;
(三)在對重大項目進行行政許可過程中,無故延遲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批覆,影響項目實施的;
(四)由於行政不作為或越權行為,影響重大項目實施的;
(五)違反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有關規定,擅自對重大項目收費、攤派、罰款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由南寧市組織推進的國家、自治區層面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擬申報列為國家、自治區層面重大項目的項目,優先從市級重大項目中推薦,具體申報程式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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