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是1995年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一份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5-07-29
- 生效日期:1995-07-29
《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是1995年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一份地方法規。
《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是1995年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一份地方法規。【...
《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規定》是南寧市地方性法律法規。(2003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加快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南寧高新區)的建設,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根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是指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由國務院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實行綜合改革、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自治區和高新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區的建...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要本著“求實、創新、協作、獻身”的精神,...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南寧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若干規定 (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 第一條為推動我區技術、經濟的發展,扶植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建立科學技術和生產緊密結合的體制,根據國家有關發展新技術產業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經自治區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審批、確認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的實行特殊政策的區域,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工業...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精神,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加速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南寧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若干規定》和《民族...
《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是2006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內容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充分發揮其在本市經濟發展中的示範、帶動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或者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主管部門審批、確認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的以製造業為主實行特殊政策的區域,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
第二十七條項目竣工結算資料由承包人編制,監理、業主覆核蓋章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契約約定時間內按《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結算審核表(試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送到財政局。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契約約定時間內報送...
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南寧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主要職責 一、管理高新區管委會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建設、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高新區管委會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二、擬定高新區產業、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 產業園區入園項目產出強度應滿足以下標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入園項目產出強度要求原則上不低於以下標準:國家級不低於6300萬元/公頃,自治區級不低於5300萬元/公頃,其他級別不低於4300萬元/公頃。綜合類產業園區(包括經濟開發區、...
第一條為進一步扶持我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推動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4.提取現金是否符合《現金管理條例》、《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5.公務卡報銷結算是否符合公務卡制度有關規定。(三)預算執行監控 1.是否存在超預算的支付、沒有預算的支付或支付金額與預算不符、審批手續...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南寧─東協經濟開發區(南寧華僑投資區)。第三條 開發區是以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生態工業園區為目標,發展高新技術、現代製造等產業的現代多功能綜合性產業區。第四條 開發區的發展...
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是2002年7月26日南昌的一個條例。檔案來源 2002年7月26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為緩解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經開區決定給予工業企業貸款提供財政貼息,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扶持、引導作用,鼓勵企業融資貸款、做大做強,促進經開區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為...
該《條例》分總則、科學技術管理、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工作者、科學技術經費、農村科學技術進步、企業科學技術進步、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社會事業科學技術進步、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附則12章71條,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是國務院於1991年03月06日發布,自1991年03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第一條為進一步扶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
(一)基礎設施項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和產業園區、信息網基礎設施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二)產業開發項目。包括傳統工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等重大產業項目。(...
第一條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為吸引高層次人才到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創業創新,加速人才聚集,實施人才強區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結合經開區實際,特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