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經2018年1月2日自治區十二屆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8年1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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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2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8年1月22日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建築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運輸、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建立健全協調保障機制,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及單位加強執法能力建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可以委託給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履行職責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等建築工程參建單位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保證建築工程安全生產,並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供必要技術支撐。
第七條鼓勵施工單位投保全全生產商業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及行業協會參與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救援工作。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等各階段的安全生產協調職責,在與參建單位簽訂的契約中明確約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並督促落實。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同時存在兩家以上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可以與其中一家施工單位約定,由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履行總協調職責,同時與其他施工單位約定其服從履行總協調職責施工單位的協調管理。
第九條建築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築工程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後,科學合理確定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並將上述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檔案及契約的實質性要求。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後,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縮;確需調整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論證。調整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以及招標檔案時,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契約中明確約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總額及支付辦法。
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轉入施工單位設立的安全生產費用專戶。
工程施工完成後安全生產費用尚有結餘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收回。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類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以及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樁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施工現場周邊可能被損壞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進行安全鑑定和監測,並將安全鑑定和監測結果提供給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督促參建相關單位按照要求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章 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檔案中註明因地形、地質條件複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並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監理等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檔案。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十五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對設計檔案的結構安全和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審查,並承擔審查責任。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契約約定合理配備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的,還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對每個監理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並如實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每周至少組織開展1次安全生產檢查,每周至少主持召開1次工地例會。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巡查。
總監理工程師在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組織的檢查中被發現一年內3次不在施工現場的,應當被視為履職不到位。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十九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施工時,監理單位應當實行旁站監理。需要驗收的,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建築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應當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合格。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區建築起重機械管理信息平台,並免費提供服務。
檢測單位應當將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實時上傳至全區建築起重機械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的動態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費用專戶。
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定期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二十三條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實行專業分包的,分包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要責任,總承包單位承擔安全生產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勞務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承擔安全生產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違法進行勞務分包或者對勞務分包單位不實施安全生產管理的,由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主要責任;勞務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按照契約約定合理配備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含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並及時報送監理單位審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還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及時報送監理單位審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對每個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並如實做好記錄;因重大節假日及惡劣天氣條件暫時停止施工的,在復工前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全面檢查。
施工現場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後,施工單位及時將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記錄和書面整改報告提交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查。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每周至少組織開展1次安全生產檢查。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巡查。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組織的檢查中被發現一年內3次不在項目現場的,應當被視為履職不到位。有正當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全過程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對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二)施工過程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開展帶班檢查,並如實做好記錄;
(三)施工完成後,根據需要進行檢測驗收。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採用視頻、音頻、會議等多種形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留存證明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建築工程實際情況,編制項目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計畫,明確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一)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項目;
(二)存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的項目;
(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較多的項目;
(四)其他應當增加抽查次數的項目。
第三十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應當根據項目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計畫,按照分級分類、突出重點的原則,隨機確定待查建築工程項目、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除依法應當保守的秘密外,檢查結果應當予以公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將參建單位及個人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等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到國家、自治區有關信用信息登記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公共資源交易、金融、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工程項目審批、國有土地出讓、工程招標投標、證券融資以及財稅政策支持等方面,對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編制工程概預算以及招標檔案時,未將安全生產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
(二)未在施工契約中明確約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總額及支付辦法。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理單位未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對每個監理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並如實做好記錄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檢測單位未將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實時上傳至全區建築起重機械管理信息平台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費用專戶;
(二)未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定期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對每個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並如實做好記錄;
(二)因重大節假日及惡劣天氣條件暫時停止施工的,未在復工前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全面檢查。
第三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依據
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93號令)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來,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區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建築市場發展迅速。我區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建設單位普遍缺乏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體意識,未能及時督促其他參建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未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二是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普遍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導施工單位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工作;三是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不紮實,不按規定設定安全生產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是有關參建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管控仍然存在漏洞,未能形成管理合力,造成建築施工領域事故多發,我區每年因建築施工事故死亡的人數僅次於道路交通領域。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進行了全面修訂;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對安全生產提出新的要求。為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範的主要內容
制定《辦法》,是為了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主要規範以下幾個內容:一是明確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檢測、施工等建築工程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二是明確對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三是明確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涉及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工作。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範的建設工程範圍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涵蓋範圍包含了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外的交通、水利、鐵路、電力等行業的建設工程。考慮到交通、水利、鐵路、電力、民航、通信、人防等行業的建設工程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著不同的安全生產規範和要求,必要時另行立法予以規範。參照山西、湖南、黑龍江、湖北、河北等外省的做法,將《辦法》的適用範圍限定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第二條)。
(二)關於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在建築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處於核心和優勢地位,其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參與深度直接影響其他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意識及其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力度。為此,《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協調責任(第八條);針對建設單位盲目要求趕工期、未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突出問題,分別建立了壓縮工期專家論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制度(第九條、第十條),同時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以及招標檔案時,未將安全生產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未在施工契約中明確約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總額及支付辦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三)關於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針對建築工程參建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辦法》細化補充了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檢測等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一是強調勘察設計單位在成果檔案中必須充分考慮施工安全並提出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二是強調了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對設計檔案的結構安全和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審查,並承擔審查責任(第十五條);三是明確了監理單位在監理檔案編制、安全檢查、安全驗收、重大危險源監理等方面的具體責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四是增加了建築起重機械信息管理方面的責任,明確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應當實時上傳至全區建築起重機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十條)。
(四)關於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施工單位是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的具體執行單位,針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總分包責任劃分不清晰,隨意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等突出問題,《辦法》明確了施工單位在實時保持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總分包責任劃分、安全教育培訓以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具體責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同時對安全生產費用專戶使用、安全生產檢查頻率、建築工程復工前安全生產條件檢查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五)關於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實踐證明,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是防止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避免群死群傷事故發生的關鍵環節。為此,《辦法》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施工時,監理單位應當實行旁站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全過程管理(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
(六)關於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安全監管規範化、信息化的要求,在總結我區近年來成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辦法》建立了兩項制度。一是“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明確了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的程式要求(第三十條)。二是信息公開和失信懲戒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將參建單位及個人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到國家、自治區有關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公共資源交易、金融、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建設項目審批、國有土地出讓、工程招標投標、證券融資以及財稅政策支持等方面,對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予以限制或者禁止(第三十一條)。

新聞發布會

2月7日,自治區法制辦公室、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南寧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潘東就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辦法》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楊綠峰就貫徹實施《辦法》發表了講話,自治區法制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有關人員、區內主要媒體記者、建築工程參建各方代表參加了會議。發布會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巡視員莫蘭新主持。
《辦法》於2018年1月2日經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月22日自治區主席陳武簽署第124號政府令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辦法》,是為了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辦法》分七章,共三十九條。其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法》主要規範以下幾個內容:一是明確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檢測、施工等建築工程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二是明確對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三是明確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
會上,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潘東指出: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建築市場發展迅速。我區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建設單位普遍缺乏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體意識,未能及時督促其他參建單位消除安全隱患,未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二是監理單位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普遍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導施工單位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工作;三是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不紮實,不按規定設定安全生產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是有關參建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管控仍然存在漏洞,未能形成管理合力,造成建築施工領域事故多發。為此,制定《辦法》是十分必要的。潘東副主任就《辦法》規定的六個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一是界定了建築工程的範圍,《辦法》將建築工程界定為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範的建設工程範圍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涵蓋範圍包含了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外的交通、水利、鐵路、電力等行業的建設工程。考慮到交通、水利、鐵路、電力、民航、通信、人防等行業的建設工程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著不同的安全生產規範和要求,必要時另行立法予以規範。所以將《辦法》的適用範圍限定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二是明確了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明確了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協調責任;針對建設單位盲目要求趕工期、未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突出問題,分別建立了壓縮工期專家論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制度,同時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明確了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強調勘察設計單位在成果檔案中必須充分考慮施工安全並提出意見;強調了施工圖審查機構對設計檔案審查的要求;明確了監理單位在監理檔案編制、安全檢查、安全驗收、重大危險源監理等方面的具體責任;增加了建築起重機械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四是明確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了施工單位在實時保持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總分包責任劃分、安全教育培訓以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具體責任,同時對安全生產費用專戶使用、安全生產檢查頻率、建築工程復工前安全生產條件檢查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五是明確了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責任。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管控職責分別作了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六是明確了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建立“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和失信懲戒制度。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楊綠峰就貫徹實施《辦法》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要充分認清形勢,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貫徹實施《辦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規範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地要切實提高對宣傳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全力以赴抓好貫徹落實的工作。二是要圍繞立法目的,領會精神實質,深入開展《辦法》的學習和宣傳工作。通過學習,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條文的實質內涵,在實際工作中運用好《辦法》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全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團體等,將《辦法》納入全民普法教育培訓內容。要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和建築工程參建各方主體採取政策解讀、專題講座、學習研討、知識競賽、安全早班會等多種形式進行專門教育培訓,使得每個建築工程參建主體以及行業從業人員都知道《辦法》的基本內容,領會《辦法》的精神實質。三是狠抓責任落實,強化監督管理,全力確保《辦法》實施取得實效。要突出關鍵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要履行安全生產總協調責任,重點落實壓縮工期專家論證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制度、施工可能損壞的建構築物鑑定監測制度;監理單位要重點落實季檢、周檢、周例會制度、日巡查制度、旁站監理制度;建築起重機械管理要重點落實定期檢測制度、信息平台管理制度;施工單位要重點落實好安全投入定期報告制度、總分包安全管理制度、季檢、周檢、日巡查制度、可視化教育培訓制度;監管部門要重點落實監督工作計畫制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信用約束制度。要突出重大危險源,全力防範重特大事故。全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辦法》的規定切實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重大危險源科學辨識、登記上報、及時公示、方案審批、專家論證、動態監測、嚴格驗收等工作,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全力防範較大事故、儘可能減少發生一般事故,做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實施成效。全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安全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公共資源交易等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辦法》要求,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加強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要依法依規及時糾正、查處違反《辦法》的行為,確保《辦法》得到嚴格執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了解掌握《辦法》的執行情況,並適時對各地、各部門貫徹實施《辦法》的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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