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1990年頒發的有關廣西壯族自治區的生產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0]45號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日期】1990-05-05
【生效日期】1990-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1990年5月5日桂政發〔1990〕45號)
一、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管理和監察,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層層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的要求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制。
二、自治區、市、縣(城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各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主管生產的副職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研究制訂改善勞動條件的辦法和措施。
(二)組織審定自治區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章,發布行政措施。
(三)聽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主席的有關工作匯報,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副主席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規定,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抓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制定全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及實施措施。
(三)聽取勞動安全監察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四)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搞好安全生產,對重大安全隱患,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五)發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傷亡事故,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和負責事故處理。
五、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主持研究解決本地區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三)督促檢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職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抓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
(二)主持制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督促檢查政府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四)根據安全生產需要,督促企業逐步改善勞動條件。
(五)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聽取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部門的工作匯報,全面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督促有關部門提出解決辦法和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六)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傷亡事故,應到現場搶救和負責事故調查處理,並督促結案上報。
七、縣(城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規、政策,對本縣(城區)的安全生產負全面的領導責任。
(二)對安全生產上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意見;在作出各項重大經濟決策時,要同時提出安全措施。
(三)督促檢查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八、縣(城區)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職責:
(一)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本縣(城區)的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具體部署。
(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所屬各部門和企業搞好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
(四)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聽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有問題及時解決。
(五)發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傷亡事故,應到現場組織搶救,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參加事故的處理,督促結案上報。
九、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和規定,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件大事抓好,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檢查本地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三)在推行的經營承包制中,必須有安全生產指標、措施和考核辦法,保證安全生產。
(四)發生各類重大事故時,應到現場組織搶救,協助事故調查和做好善後工作。
十、鄉、(鎮)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職責: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具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確保全全生產。
(二)研究、布置生產時,提出安全生產的具體要求,對重大不安全問題要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解決辦法,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
(三)做好車、船、渡運、小煤窯、建築、煙花爆竹和農機等鄉鎮企業的安全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逐步改善鄉鎮安全設施和勞動條件。
(四)把好鄉鎮企業工程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關,對無安全生產防護設施和防塵防毒設備的項目不準其投產。
(五)本地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十一、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做好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
(二)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組織編制生產計畫時,必須有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措施,落實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三)建立健全本系統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制度,督促、檢查本系統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定期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四)認真組織、加強對幹部、工人進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安全技術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經常對本系統的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認真研究重大事故隱患,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重要問題要及時上報。
(六)對本部門直屬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應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積極參與調查和處理,並按規定上報。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應趕赴現場搶救。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勞動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監察。
(二)建立健全本地區安全生產監察制度,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勞動保護監察的措施。
(三)組織對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監察,並為勞動保護監察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和信息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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