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廣西柳州壺東大橋特大交通事故

7·7廣西柳州壺東大橋特大交通事故

7·7廣西柳州壺東大橋特大交通事故是指2000年7月7日,廣西柳州市壺東大橋發生的一起公車墜入柳江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車內司乘人員79人全部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萬元。事故原因經查是由於施工人員違章作業,駕駛員未遵守安全行車規則而導致的重大責任事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7廣西柳州壺東大橋特大交通事故
  • 事故時間:2000年7月7日 
  • 事故地點:廣西柳州市壺東大橋 
  • 乘客人數:79人(包括公車駕駛員1人) 
事故經過,事故處理,案件審理,事故幕後,

事故經過

2000年7月7日晚22時30分,廣西柳州市壺東大橋發生一起公車墜入柳江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時任中共柳州市委書記蔣純基、市長宋繼東立即趕到現場,指揮搶救、打撈工作。駐柳部隊四百多名官兵也趕到事發現場,配合救難工作。駐柳空軍某部緊急調來兩盞探照燈分設大橋兩側,把現場江面照得雪亮。當地三家企業的三台大吊車和一輛恰好停在江邊的打撈船作為營救主力投入救難工作。
2000年7月8日凌晨2時50分,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副主席周明甫率區交警總隊總隊長於娃憲趕到事故現場指揮救難工作。
2000年7月8日凌晨3時許,墜水的公共汽車終於被吊起。汽車墜水後四輪朝天,被吊起時首先是尾部露出水面,從旁邊立刻看到車內有遇難者遺體浮出。汽車已支離破碎:車窗扭曲、玻璃全部打碎,車門大敞,車的頂部也已破裂。車廂內遇難者大多擠塞在車頭部,仍可見臨死前掙扎的形態。
2000年7月8日一大早,廣西柳州市東環國小(事故處理辦公室)就被一片愁雲慘霧和痛哭聲淹沒了。9時左右,家屬們排隊進行照片確認。一位結婚才半個月的男青年,在確認愛人遇難後,再也忍受不住悲痛而當眾昏厥。梁媽媽是最早來到東環國小的家屬,她泣不成聲地說,10歲的女兒梁婕與表哥游泳後就上了這趟車,中途表哥下車後就打電話告知我和她父親去車站接小梁婕,我們等了好久都沒見人,沒想到發生這件傷心事。上午11時左右,照片辨認已基本結束。未找到親人的家屬們有些自行組織進行搜尋,有些就在東環國小不安地等候訊息。已確認遇難者的家屬們陸續離開東環國小,前往柳州市殯儀館為遇難的親人送行。
2000年7月8日上午,時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書記曹伯純對柳州救難工作作出五點指示:一、盡力做好善後處理工作;二、繼續搜尋失落人員;三、儘快查明事故原因;四、吸取教訓加強對其他安全工作的檢查;五、保持社會穩定。
2000年7月9日,廣西柳州“7·7”公車墜江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取得重大進展,已經打撈起78具屍體,其中有55具已經得到認領。
2000年7月10日,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市民給時任中共柳州市委書記蔣純基寫信,將一千元人民幣捐給死難者家屬,信中表達了為死難者家屬解難,為政府分憂之意。一些市民將捐款送到當地新聞單位轉交遇難者家屬。經柳州市政府有關部門協商,決定將受理捐款的機構設於柳州市紅十字會,並公布了熱線電話,一時社會各界紛紛伸出了援助之手。
2000年7月10日,中保柳州分公司、太保柳州分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南寧分公司分別組成了特別理賠組,當日下午三家保險公司分別將理賠金送到遇難者家屬手中。
2000年7月10日,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周明甫主持召開“7·7”特大交通事故調查小組全體成員會議,就下一步調查工作進行了布置。會議要求監察部門和檢察院在事件調查工作中進行監督,公正地處理事故。據悉,廣西壯族自治區“7·7”特大事故調查小組工作分三個層面,總協調由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事故直接原因調查由自治區公安廳牽頭負責;事故間接原因調查由自治區經貿委牽頭負責。同日,公安部部長助理楊煥寧要求對柳州特大交通事故作全面調查。
2000年7月13日,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李兆焯再次要求各行業從中吸取血的教訓,認真防範事故發生。
2000年7月14日,柳州市公交總公司(現柳州市恆達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共捐款二十多萬元,以表對死難者家屬的慰藉之意。當日,飛鵝市場內眾多個體業主自發捐款八千七百餘元。
2000年7月15日晚,在柳州市體育中心舉行的一場甲B足球賽上,二十多名“八一”振邦足球隊員為死難者家屬捐獻五萬餘元,令在場觀眾深受感動。
2000年7月20日,造成79人死亡的柳州特大交通事故原因查明,主要是由於道路養護工違章作業而造成。據介紹,這起事故發生後柳州公安、交警等部門會同事故處理專家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察、調查和取證,並對事故車輛和有關物證進行檢驗鑑定。據事故調查組稱,當事人潘天明在對柳州壺東大橋實施養護時,遇雷雨而停工,他違反作業規程,沒有將隔離水泥墩全部移走,而是部分遺留在橋面機動車道上便離去,導致出事公車碰撞水泥隔離墩後墜入江中。潘天明的行為是造成這起特大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公交司機周梅華在橋面路燈熄滅的情況下,未能及時發現水泥隔離墩,因而未能及時採取措施,沒有確保全全通行,致使交通事故發生,其行為是造成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潘天明應對此次特大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周梅華負次要責任。
2000年7月25日,此次事故八名犯罪嫌疑人被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據了解,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別是柳州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臨時工潘天明、潘艷明、彭昌恆、劉和平,上述四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另四名被捕嫌犯分別是柳州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第四工程處主任郝志臻、施工員吳崢、機務安全員羅茂良及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安全保衛設備科科長李樹華,他們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
2000年12月9日起,鑒於柳州“7·7”特大交通事故現場壺東大橋調查取證工作已經完成,為保證大橋的結構安全及交通安全,柳州市開始對交通事故損壞的橋欄桿、人行道進行修復。

事故處理

2001年3月31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相關部門調查認定,柳州壺東大橋“7.7”特大交通事故是由於施工人員違章作業,駕駛員未遵守安全行車規則而導致的重大責任事故。市政維護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柳州市公交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管理和監督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經上報國務院並經國家經貿委、監察部批覆,自治區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對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
柳州市市政維護處臨時工潘天明、潘艷陽、彭昌恆、劉和平,是“7·7”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駕駛員周梅華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柳州市市政維護處施工人員吳崢、機務安全員羅茂良、第四工程處主任郝志臻、安全保衛設備科科長李樹華、副總工程師、技術質檢科科長兼維修管理處橋樑維修隊長李健、市政維護處副主任於志華,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柳州市市政維護處主任張柏榮,是該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柳州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東環站站長黃建琳,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柳州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安全運營科科長秦富家,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柳州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經理杜建勇,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柳州市公交公司運營安全部副經理謝新章,對事故責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柳州市公交公司運營安全部經理喻曉耀,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柳州市公交公司副總經理夏海燕,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柳州市公交公司總經理狄俊煜,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柳州市建設局原局長韋建軍,是全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柳州市建設局副局長劉傳林,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柳州市建設局副局長董向榮,負責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和防洪工作,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柳州市市長宋繼東,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柳州市政協副主席黃家仁(時任柳州市副市長,分管城建工作),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自治區建設廳副廳長姚鴻業,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案件審理

2001年3月20日,廣西柳州市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對柳州市2000年“7·7”特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柳州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於志華、郝志臻、吳崢、李樹華、羅茂良和來自湖南的4名臨時工向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柳州市政府批准,1999年6月9日,柳州市建設局決定對壺東大橋伸縮縫內橡膠全部予以更換,並將此項工程任務下達給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2000年5月25日,負責該管理處生產、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於志華違反規定,將未經施工組織設計審批的壺東大橋伸縮縫維修工程任務列入本處6月份生產計畫表,下達給下屬的第四工程處實施。7月3日,伸縮縫施工進入主橋橋面,第四工程處主任郝志臻與施工員吳崢在組織夜間施工時,未按規範指導來自湖南的臨時工潘艷陽等人安裝隔離柵、設量標誌燈,而是圖省事,在半幅施工區與行車道之間用拉成直線的“水泥墩”代替“隔離柵”,潘艷陽明知潘天明、彭昌恆、劉和平無有關的就業憑證,也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仍指派他們進入工地施工。作為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安全保衛設備科長的李樹華和安全員羅茂良未能履行職責到現場對施工安全進行管理、檢查和督促,致使事故隱患未能發現並糾正。而在施工期間,施工員吳崢不堅守崗位,擅自把自己的職責託付給潘艷陽,而潘艷陽在答應了吳崢的委託後也離開了工地,使得施工現場無人監管。
2000年7月7日傍晚18時許,吳崢在向郝志臻說明“工地那邊已經安排好了”後,便與郝一起駕車去吃飯,19時許,4名臨時工上橋面拉好“水泥墩”和“隔離柵”後,潘艷陽就回宿舍看電視了。21時05分,雷雨大風將橋面上及施工現場的照明燈“熄滅”,施工無法進行,潘天明、彭昌恆、劉和平3人違反施工現場要“工完場清”的制度,在將被大風颳倒的部分隔離柵拆除後也跑回宿舍,現場則留下5個水泥墩在橋面。22時許,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副主任於志華與部屬路過該橋面時,已發現留置的水泥墩會成為事故苗頭,仍沒有正確履行職責排除險情,致使當晚22時30分左右,發生了公車墜下柳江河,79名乘客無人生還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已依法認定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員違章作業、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檢察機關認為,於志華等9人主要地、間接地導致了“7·7”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分別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情節特別惡劣,應當從重處罰。
2001年6月4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造成“7·7”特大事故的柳州市政維護管理處的9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施工員吳錚擅離職守,對施工人員違章作業不予制止、糾正,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民工小組長潘艷陽離開工作崗位,使事故隱患未得到及時排除,判處有期徒刑6年;施工部門的第一責任人郝志臻明知施工員不堅守崗位,擅離職守,但不予制止、糾正,判處有期徒刑5年;主管安全生產的副主任於志華沒有認真履行職責,使安全生產制度落實不到位,判處有期徒刑5年;施工部門機務安全員羅茂良未認真履行職責,安全檢查不到位,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臨時工潘天明、彭昌恆、劉和平當天沒有將全部隔離墩搬完,留下了5個隔離墩在橋上,形成事故隱患,以致事故發生,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4年;安全保衛設備科員李樹華檢查督促不到位,判處有期徒刑3年。

事故幕後

500輛公車沒買保險
2000年7月10日,記者在柳州市公共運輸有限公司(現柳州市恆達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和柳州市有關保險公司探出驚人內幕。事故中的肇事公共汽車沒有買保險!肇事公共汽車所在的柳州市公共運輸有限公司的500餘輛公共汽車竟什麼保險都沒有買!
據了解,柳州市公共運輸有限公司有500多輛公共汽車投入營運,有1000多名司機,平均每車有2.6名司機。近年來,由於柳州市禁止小中巴在市內營運和公共汽車提費等原因,柳州市公共運輸有限公司“占得先機”,生產經營運轉良好。每天客量達三四十萬人次,1999年該公司利潤達三四百萬元。該公司狄總經理和俞副書記接受記者採訪時承認,自1995年以後,該公司沒有購買任何一種保險。至於為什麼不買保險,俞副書記的答覆是“沒有硬性規定要買保險”,“保險公司對我們的損傷太大”,狄總經理則認為不方便回答問題。
隨後,記者採訪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柳州分公司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柳州分公司。兩家保險公司證實說,柳州市公共運輸有限公司的確沒有買保險,自從1995年—1996年該公司購買了公共汽車第三者保險後,再也沒有買過保險。由於柳州市公共運輸有限公司是一個很大的保源,兩家公司每年都上門動員該公司購買保險,未果。據保險公司介紹,柳州市公共運輸有限公司總是以“公司安全生產抓得好、出事機率低”、“系統內部實行自保”等理由婉言謝絕。
不滿拒載,慶幸逃生
沒有搭上6路車的乘客如今非常感激駕駛員
2000年7月8日上午,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汪女士一位在某單位做保全的朋友因沒擠上“7·7”事件中那輛出事的6路車而與死亡之神交臂而過。
據汪女士介紹,她那位朋友當晚在解北路柳濱公園門口努力想擠上該輛車時,女駕駛員以車已滿員而拒絕他登車。他還因此非常不滿,指責該駕駛員態度不佳。得知自己因此逃過一劫之後,他心中非常慶幸駕駛員沒讓他上車,視其為救命恩人。
家住桂中花苑的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男子也有類似經歷,只不過他距死亡的腳步則更近了一點,他是在該輛公共汽車出事的前一站———壺東橋西被拒載的。當時他因飲酒過量滿身酒氣、嘴裡嘀嘀咕咕,引起眾多乘客及駕駛員的不滿,終被拒之車門外。車子絕塵而去時他還非常懊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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