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邕江濱水區域條例

《南寧市邕江濱水區域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0月26日,南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邕江濱水區域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邕江濱水區域條例
  • 發布單位:南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立法歷程

2023年10月26日,南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邕江濱水區域條例》。

條例全文

南寧市邕江濱水區域條例
2023年10月26日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邕江濱水區域規劃、建設和管理,打造“百里秀美邕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邕江濱水區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邕江濱水區域,是指縱向自邕江上游老口航運樞紐至下游邕寧水利樞紐,橫向以邕江常水位為起始線向水域、陸域適當延伸的沿江區域。具體範圍由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確定。
  第三條 邕江濱水區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綠色發展、彰顯特色、共治共享的原則,注重整體保護和歷史傳承。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邕江濱水區域規劃、建設和管理,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邕江濱水區域各項工作。
  沿岸城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邕江濱水區域建設、管理等工作。
  沿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邕江濱水區域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編制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對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邕江濱水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邕江濱水區域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體育、市政和園林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邕江濱水區域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沿岸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邕江濱水區域相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邕江濱水區域數位化建設,運用地理信息技術、大數據技術以及創新套用技術等,促進邕江濱水區域規劃、建設和管理科學化、精細化、高效化。
  第八條 市、沿岸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邕江濱水區域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機制,依法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利、市政和園林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海事機構以及沿岸城區人民政府,編制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經批准的專項規劃是邕江濱水區域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條 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注重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宜居建設和歷史文化傳承,突出濱水特色,科學確定邕江濱水區域的空間格局和風貌定位,構建自然開敞的濱水生態綠地空間和高低錯落的臨江建築空間。
  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邕江濱水區域的範圍;
  (二)邕江濱水區域的功能分區和各功能分區保護利用目標;
  (三)邕江濱水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河道管理範圍、水域控制線、道路紅線、城市綠線、城市紫線、重要市政設施黃線、集中建設區範圍線等重要控制區(線)及其管控要求;
  (四)邕江濱水區域重點片區範圍以及重點片區的管控目標和管控規程;
  (五)特色風貌塑造以及整體天際線、重要開敞空間的規劃控制引導。
  第十一條 在邕江濱水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市、沿岸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結合邕江濱水區域特點,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公交、水上交通、靜態交通等綜合公共運輸體系,根據休閒旅遊、水上運動、體育賽事等活動需要,依法最佳化碼頭布局、碼頭功能和航運功能。
  第十三條 邕江濱水區域內應當結合功能分區、沿江景觀特色、社會公眾活動特點等,合理規劃、布局安全美觀、智慧節能、層次豐富、與所在區域整體光環境相協調的景觀照明設施。
  第十四條 市、沿岸城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建設對社會公眾開放,具有遊覽休憩、健身娛樂、科普教育、法治宣傳、文化傳播等活動功能的公共空間。
  第十五條 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推進智慧充電樁、智慧路燈等物聯網融合設施建設,利用多種感知技術,加強治安、交通、水利、市政、城市管理、氣象、生態環境等領域公共服務設施的聯動,為社會公眾提供套用服務。
  第十六條 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結合周邊環境特點和社會公眾親水近水的活動需求,按照規劃建設符合安全要求、美觀實用的親水平台、水上棧橋、觀景走廊等親水設施。
  第十七條 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合理設定漫步道、跑步道、騎行道等慢行交通設施,戶外球類、滑板、輪滑和拓展運動等運動設施,以及與水上運動、體育賽事相配套的其他設施,滿足不同年齡段社會公眾的運動健身需求。體育運動等設施的設定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則和安全規範。
  第十八條 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提高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系統化、智慧型化水平,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無障礙需求的人群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合理配置防汛、治安、消防、醫療急救以及安全防護、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保障設施,按照規定設定統一、規範的警示標識或者其他安全標識。
  第二十條 邕江濱水區域內以及毗鄰的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應當加強對自有設施的日常養護,共同保持和維護邕江濱水區域整體風貌。
  鼓勵邕江濱水區域內以及毗鄰的單位、住宅小區向社會開放停車位、廁所、母嬰室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在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科學教育和文化展示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政和園林管理部門以及沿岸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安全風險、環境影響、區域條件等實際情況,合理劃定並公布邕江濱水區域內禁止下水游泳、垂釣的區域,並通過設定標識、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告知。
  在邕江濱水區域內下水游泳、垂釣的,應當遵守活動秩序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的區域下水游泳、垂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4年3月12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南寧市邕江濱水區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通報《條例》的有關情況。
《條例》的制定歷時多年,經過市人大常委會的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完善,於今年1月獲得批准,並於近日頒布施行。《條例》以“小切口”立法精準發力,為邕江濱水區域的保護與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條例》的出台,不僅回應了廣大市民對邕江濱水區域建設管理的高度關注,也體現了市人大常委會積極履行職責、回應代表和民眾關切的擔當精神。
南寧市此前出台了涉及邕江及其濱水區域的多部法規,但對於整體規劃、建設、管理、開放和保護缺乏系統、專門的立法支撐。《條例》切準主題,為邕江濱水區域提供專屬法治保障。
《條例》共二十四條,內容精幹、結構緊湊,緊緊圍繞“把最好的資源留給人民、把更多的公共空間留給人民”這一立法宗旨,對邕江濱水區域的保護、建設和發展作出了全面系統的制度設計。從明確適用範圍、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到突出規劃引領、打造品質空間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在推進邕江濱水區域建設方面,《條例》重點圍繞風貌維護、親水貫通、晝夜可游等方面作出規定。《條例》強化了濱水區域內的建設活動規範,確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強化濱水區域可達性、親水性保障,完善公共運輸體系;強化景觀照明設施建設,打造夜間美麗風景線。
在促進共建共治共享方面,《條例》規定建設開放、服務的公共空間,推進信息化、智慧型化設施建設,提升親水性和休閒性。鼓勵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等活動,同時鼓勵單位和住宅小區向社會開放共享設施,共同維護邕江濱水區域整體風貌。
在科學規劃方面,《條例》對專項規劃的編製程序、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和法律效力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專項規劃是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不得擅自修改。規定編制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注重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宜居建設和歷史文化傳承,突出濱水特色,科學確定邕江濱水區域的空間格局和風貌定位,構建自然開敞的濱水生態綠地空間和高低錯落的臨江建築空間。
對於如何貫徹實施好《條例》,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要重點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和參與邕江濱水區域保護與發展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和保障措施落實工作,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得到有效執行;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推動《條例》全面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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