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正案

《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2007.03.30由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3.30
  • 實施時間:2007.03.30
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決定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3月30日
一、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需要設定罰款的,設定罰款的限額為3萬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二、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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