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1996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5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9.25
  • 實施時間:1996.10.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雲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需要設定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其中對公民的罰款不得超過200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需要設定罰款的,適用本條規定。
第三條 法律、法規已經設定了罰款,規章需要在其範圍內作具體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公布前制定的政府規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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