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為了明確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條例全文,規定(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地方政府規章依法設定罰款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合理的罰款額度。
第三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給予作出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依法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設定罰款的限額為:
(一)對公民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可以設定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三萬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可以設定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9月3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中,關於規範政府規章行政處罰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同時不再適用。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陝西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調整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必要性
1996年9月3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原決定),規定:“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依法設定行政處罰。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規章對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公民不得超過二百元、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這些規定對我省規章依法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方面,二十年來我省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到2016年,我省國內生產總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1996年的15.8倍、7.5倍、8.1倍,而當前我省規章依據原決定設定的罰款數額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相適應,不能體現過罰相當原則,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資源開發利用領域,對個人最高200元、對法人最高3萬元的罰款難以對違法行為起到懲戒制止作用。另一方面,立法法修改後,賦予了設區的市一定範圍內的立法權。除原有的省政府、西安市外,其餘9個設區的市也成為規章制定主體。而原決定中規章制定主體只適用於省政府和西安市,這些變化,迫切需要制定相關法規來適應立法體制改革。
在起草過程中,我辦研究了大量現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我省和其他省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立法實例,對各種罰款限額的規定方式進行比較、分析。在參考已經修改了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13個省份經驗基礎上,結合我省國內生產總值、人均收入、經濟增速以及各地市經濟情況等因素,適當提高了我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並召開專家座談會進行了論證,最終形成了《陝西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草案)》。草案於2016年12月20日經省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草案共四條,在重申行政處罰法關於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的同時,提出了對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我省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
1.適當提高我省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草案第二條規定對公民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三萬元;但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與其他省份相比,我省規章設定罰款的最高限額處於中等水平。
2.不再區分違法行為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原決定將違法行為區分為經營性行為與非經營性行為,但實踐中難以準確界定部分違法行為是否具備經營性,造成了執法難度大、成本高的問題。另外,行政處罰針對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該行為是否屬於經營性行為沒有必然聯繫。因此,草案不再區分違法行為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
3.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罰款限額作出限定。立法法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後者不能與前者相牴觸。因此,草案第三條明確了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陝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從而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數額予以規範和約束,確保罰款數額的設定合理合法。
以上說明連同《陝西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3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分組對《陝西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根據依法行政和社會管理的實際需要,為了充分發揮罰款的懲戒和教育功能,實現過罰相當,重新確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標準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作了修改完善。3月2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七次會議,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修改建議進行了研究,審議提出了《陝西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法工委的審查意見,將草案中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統一修改為“地方政府規章”,並將法規名稱修改為“陝西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二、根據法工委的審查意見,草案第一條立法依據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三、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法工委的審查意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二條,規定:“地方政府規章依法設定罰款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合理的罰款額度”。
四、根據法工委的審查意見,以及立法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規定,刪去“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為,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陝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規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同時,應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出原則要求。據此,將草案表決稿第四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五、根據法工委的審查意見,草案表決稿第五條中增加“1996年9月3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中,關於規範政府規章行政處罰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同時不再適用”。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的其他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完善和調整。
以上修改意見,已經2017年3月29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現將《陝西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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