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 時間:1996
  • 地點:北京
  • 類別: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需要設定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時,可以在前條規定的罰款限額內,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不同幅度的罰款。
第四條 法律、法規已經設定了罰款,規章需要在其範圍內作具體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公布前制定的規章中關於罰款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合的,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修訂前,按原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