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2.12
  • 實施時間:1996.12.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作如下規定: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
三、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省人大常委會按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辦理。
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