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山東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已於2017年7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山東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已於2017年7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8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處罰的行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限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罰款處罰的行為、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十萬元。但是,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二十萬元。
第四條 設定罰款應當依據過罰相當原則,在罰款限額內,根據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不同幅度的罰款。
第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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