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9.28
- 實施時間:1996.09.28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