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是988年8月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第一條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制度是在國家支持下依靠民眾自己的力量,鞏固和發展農村水利事業的重要制度。為了進一步改善農業基礎條件,增強農業後勁,必須健全和...
勞動積累工應儘量出工。確實不能出工的,可以按當地普工工值出資抵工,一般不要超額投工。具有社會效益的除澇、人畜飲(改)水、供排水工程,直接受益的城鎮居民、當地駐軍、企事業單位都要分擔相應的勞動積累工。投工方法不強求一律,...
第三條 農村水利的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縣、鄉範圍內的防洪、排水、灌溉、供水等工程的清淤補漏、水毀修復、除險加固、防滲配套、更新改造以及新建農村水利工程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汛期搶險、農民承包土地範圍內的土地平整、田間溝渠的整修...
第十一條 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植樹造林。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十至二十個勞動積累工。有條件的地方,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勞動積累工應當主要在農閒期間使用。第十二條 村提留和鄉統籌...
勞動積累工,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平均負擔十至二十個標準工日。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不得無償平調。第三章 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的提取...
第十一條 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小流域治理和植樹造林。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十至二十個勞動積累工。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勞動積累工主要在農閒期間使用。第三章 村...
第十三條 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綜合開發和植樹造林。因特殊需要,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調劑用於公路建勤。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十至二十個勞動積累工。山區、貧困地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勞動積累工主要在農閒期間安排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綜合開發和植樹造林。有條件的地方,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增加勞動積累工,但對每個農村勞動力所增加的勞動積累工不得超過五個。第十二條 對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線以下的革命...
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五至十個農村義務工和十至二十個勞動積累工。因需要和有條件的地方,經鄉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出勞為主,本人要求的可以資代勞。第七條 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主要按農民從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外,依照法律、法規承擔的村提留費、鄉(含鎮,下同)統籌費,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它費用。農民負擔總量增長幅度不得超過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幅度。第四條 ...
第五條 依法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和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及其他費用,是農民應盡義務。第二章 村提留和鄉統籌費 第六條 向農民收取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以村為單位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第十六條 村提留、鄉統籌費和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預、決算方案,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經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的預、決算方案,應張榜公布,並逐農戶發放《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預、...
第二章 村提留、鄉鎮統籌費和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管理 第六條 農民每年直接繳納的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以鄉鎮為單位,以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的數字為依據,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其中鄉鎮統籌費...
(三)審核監督村提留、鄉統籌費、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預決算方案;(四)對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進行檢查和調查,協助有關機關處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件;(五)培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第五條農民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承擔村提留、鄉...
(四)審計監督村提留、鄉統籌費、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收費、集資、各種基金等社會負擔項目的合法性進行檢查和審計監督;(六)受理有關農民負擔問題的舉報和控告;(七...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依法承擔的村提留、鄉(含鎮,下同)統籌費、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下簡稱勞務)及法定的其他費用。承擔前款規定的費用和勞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財力、物力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外,依照法律、法規承擔的村提留費、鄉(含鎮,下同)統籌費,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它費用。農民負擔總量增長幅度不得超過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幅度。第四條 ...
第五條 依法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和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及其他費用,是農民應盡義務。第二章 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第六條 向農民收取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以村為單位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
第二條農民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費,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向村和鄉(包括鎮,下同),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承擔一定數量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屬合理負擔,農民應按規定承擔;除此以外,任何單位以任何...
(三)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七條 農民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不含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繳納的利潤),以鄉為單位,以國家統計局批准、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和計算方法統計的數字為依據,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除履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對鄉統籌費、村提留的預決算方案,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分攤和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畫、財政、物價、監察、審計、 法制及其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外,依照法律、法規所承擔的村(包括村民小組,下同)提留、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勞務(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以及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承擔勞務是指農民依照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承擔前款規定的勞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必須履行。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勞務的,均為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並可向農民承擔勞務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所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
全年累計投入水利建設資金40萬元,投入勞動積累工2400工日,完成土石方11000立方米,新打機電井5眼,襯砌水泥壟道1600米,鋪設低壓管道800米,新增灌溉面積600畝,進一步提高了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二是以“林業生態項目年”為契機,按照“...
第十二條 農民承擔的勞務包括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5個至10個農村義務工,主要用於植樹造林、防汛、公路建設和修繕校舍等;承擔15個至20個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水利基本建設、植物造林、農業綜合開發等。農村義務...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承擔的村(包括村民小組,下同)提留和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勞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國務院授權部門和省人民...
縣、鄉(包括鎮,下同)兩級人民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除《條例》第四條所列外,還應分別審核鄉統籌費的預決算方案,村集體提留預決算方案及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分攤和使用情況。第四條向農民提取的村提留、鄉統籌費,以...
第十六條 農村義務工,主要用於防汛、義務植樹、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應承擔五至十個義務工。因搶險救災,需要增加義務工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第十七條 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本村的農田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