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展覽會專利保護實施細則

一、為貫徹執行《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加強展覽會專利保護,特制定本細則。
二、展覽會主辦單位在與展商簽訂的參展契約中應設定有關要求展商承諾其所有展品、展品外包裝等沒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條款。
三、展覽會主辦單位制訂展覽會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處理規則的,應在展覽會開始之前予以公布。
四、展覽會主辦單位在展覽會現場設立智慧財產權投訴接待機構的,可以邀請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士入駐,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依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或者展覽會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處理規則處理展覽會期間發生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
五、展商在展覽會期間若認為其他展商展出的產品侵犯其專利權而向展覽會主辦單位提出投訴的,展覽會主辦單位可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1.專利侵權投訴書,內容應當包括投訴人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涉及的專利情況、被投訴的展品名稱、被投訴展商名稱及展位號等內容;
2.相關專利權利證明材料,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或外觀設計專利圖片或者照片;專利法律狀況檢索報告或專利登記簿副本等;
3.投訴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投訴人與專利權人不同的,另提交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契約複印件。
六、展覽會主辦單位所設的投訴接待機構在收到投訴材料後,應及時通知被投訴人,並要求其在半日或一日內進行答覆。被投訴人認為不侵權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否則應立即撤下被投訴的展品,並在展覽會期間不再展示。
被投訴人在答覆期內既不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證明其不侵權的,又不主動撤下涉嫌侵權展品的,投訴接待機構可以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1.暫扣涉嫌侵權展品至展覽會結束,但被投訴人在展覽會結束前,向投訴接待機構提供新的有效證據並被認可的,將暫扣展品返還。
2.對被投訴展品是否為侵權產品意見有分歧的,或者被投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其享有展出和銷售被投訴展品的權利但仍然不撤展的,投訴接待機構可以允許投訴人在展覽會休會期間對展品進行拍照取證,並應投訴人請求,代表展覽會主辦單位對相關事實出具書面證明。
3.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
七、投訴人在展覽會結束之後,應當就有爭議的專利侵權糾紛通過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途徑解決。否則,投訴人在下次展覽會期間就相同的展品侵犯同一專利再次提出侵權投訴的,展覽會投訴接待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八、對於多次在展覽會上展出侵權產品,且影響展覽會聲譽的,主辦單位可以取消該展商的參展資格。
九、本細則的實施不影響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展覽會現場開展事實調查和主動查處活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