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專利條例

《甘肅省專利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專利條例
  • 省份:甘肅省
  • 通過時間:2012年6月1日
  • 施行時間:2012年8月1日
專利通過,總則,專利促進,專利保護,專利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專利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1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1日
甘肅省專利條例
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實施與運用,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專利工作堅持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健全管理體制,建立協調機制,完善服務體系,將專利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並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專利創造、套用和保護意識。

專利促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和保障機制,鼓勵支持專利創造和運用,扶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發明創造與專利產業化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資助專利申請;
(二)促進專利實施;
(三)建設專利公共服務平台;
(四)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制定並實施專利戰略;
(五)建立專利保護預警機制;
(六)援助專利維權;
(七)開展專利宣傳教育和專利工作人才培養;
(八)進行專利國際國內交流合作;
(九)其他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事項。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甘肅專利獎,對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單位予以獎勵。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開發經費和運用專利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和維持專利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
職務發明專利實施後,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報酬。報酬的數額,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實施專利的稅後利潤、稅後專利許可使用費、稅後專利轉讓費中按照國家規定的報酬比例執行。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的數量和套用價值,作為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立項、核准、驗收及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之間多種形式開展發明創造,實現專利技術的產業化。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之間轉移專利技術成果。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建立專利技術轉移機制,指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加強專利技術的轉移和許可使用。
第十五條 鼓勵高等院校設定智慧財產權專業,培養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教育、科技、專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所擁有的專利應當作為其申報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的依據之一。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和甘肅專利獎的專利,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申報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實施專利,但股東以專利權等非貨幣出資所占註冊資本比例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七十。
企業在專利實施及產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受有關扶持新產品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保險、擔保、信託等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業務,對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良好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前,應當進行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建立相關專利技術跟蹤制度;在重大項目的立項、交流、合作和實施前,應當進行專利分析評審,制定預警方案,避免發生專利糾紛和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專利技術轉讓所得,按照國家規定免徵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攤銷。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培育專利交易市場,支持建立專利代理、專利技術交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諮詢等中介機構,規範專利交易活動。

專利保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專利執法監督檢查機制,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維權援助工作,確定公益性專利維權援助機構,負責受理維權援助申請,提供相關事務諮詢、糾紛解決方案等公共服務。
鼓勵和扶持建立民間專利維權組織;鼓勵專利中介機構提供專利維權援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製造、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製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三)在契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或者將非專利技術宣稱為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
(五)其他假冒專利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製造、銷售、廣告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糾紛;
(五)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書;不能達成協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和相關證據,並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
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被請求人不提交或者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專利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有處理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做出處理決定的,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
(一)實施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實施,並且不得轉移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製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停止製造行為,銷毀或者拆解用於製造專利產品的專用設備。被請求人和相關的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轉移已經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三)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銷售,被請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四)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做出許諾銷售的一切活動;
(五)應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提請海關、商務、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侵犯專利權的進出口貨物依法進行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程式自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應在立案之日起四個月內調處完畢,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案件複雜確需延長期限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市(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作出專利糾紛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副本報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的需要,委託專利技術鑑定機構對專利技術進行鑑定。
第三十一條 專利侵權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生效之後,專利侵權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發生相同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勘驗現場,查閱、複製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賬冊等原始憑證;
(二)對與假冒專利案件有關的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工商行政管理、商務、公安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有關當事人應當協助調查並提供證據,不得偽造、轉移和毀滅證據。
第三十三條 省內舉辦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主辦者應當與參展者簽訂專利保護的相關契約,標有專利標記的展品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展會主辦方應當接受專利投訴,收到投訴材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其移交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廣告主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廣告主未提供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專利權有效證明,由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
涉及專利的廣告,應當標明符合國家規範的專利類別和專利號。
第三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查處,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假冒專利的行為。

專利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預警機制,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和流失。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指標和專利發展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調查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擁有情況納入科技計畫實施評價體系,國有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鼓勵其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加強和完善專利促進保護機制。
第三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專利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並依法登記註冊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格並受聘於依法設立的專利中介機構的個人,方可從事專利中介活動。
第四十條 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涉及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向科技、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報告,未提交的,有關部門不予立項。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許可境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專利權,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三)上市、合併、分立、破產、投資、轉讓、置換、拍賣等涉及專利資產的;
(四)以專利權在金融機構進行質押的;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
第四十二條 企業出口的技術、設備、貨物等,具備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專利申請條件的,鼓勵先行申請專利。
第四十三條 因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單位的人員,在離開單位前,應當將已經完成或者正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以及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交還單位並履行保密義務。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製造、銷售、廣告等便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書面告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展會舉辦者允許未提供有效專利證明的產品、技術以專利產品、技術名義參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七條 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相關證照;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未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報告的項目予以立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9日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專利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專利是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種戰略性資源。專利的擁有量和專利的實施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和科技實力的重要標誌之一。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實施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甘肅省專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專利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有效地促進了我省科技進步與創新,為甘肅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僅從專利申請來看,1985年到2004年整整20年的時間,專利申請量一直徘徊在千件以下,2005年突破千件,2008年突破兩千件,2010年突破三千件,2011年突破五千件。2011年的專利申請量與2007年相比翻了3.3倍,與2004年相比翻了5.8倍,可以說我省的專利申請已駛入快車道。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以及上位法的修訂,舊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很有必要學習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部適應我省經濟形勢發展的專門的地方性法規,以規範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一)制定條例是保持法律體系完整、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為了大力提升我國的自主創新水平和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2008年國家對專利法進行了修訂,2010年國務院又對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以解決專利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實際問題,重點從鼓勵創新能力和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實施,使得我省在2003年制定的舊條例中的許多內容與上位立法精神、規定不相吻合,一些管理措施落後,激勵創新的手段不能充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為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維護法制統一,急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一部規範專利管理的新條例。目前,全國已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後制定了專利地方性法規,其中天津市、廣東省、湖南省等8個省市已完成了專利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工作。(二)制定條例是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黨的十七大以及全國科技大會明確提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2008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並將智慧財產權戰略與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並稱為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三大戰略。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更是首次將“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提高到3.3件”的指標寫入主要目標部分,這對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深遠的意義。目前,我省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實現經濟轉型跨越發展的重要歷史機遇期,要求我們必須更加注重創新創業,培育產業優勢,著力增強經濟競爭力。專利工作作為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促進科技創新持續提升的重要方面,必須為加快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轉變經濟成長方式,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消除資源和環境等因素的制約提供動力和支撐。為此,急需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在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方面進行規範,鼓勵自主創新,進一步推動創新型甘肅建設。(三)制定條例是我省專利事業發展的需要“十一五”期間,我省專利事業發展成效顯著。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制定頒布了《甘肅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當前正是實施甘肅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關鍵時期;全省累計申請專利11480件,比“十五”期間專利申請量翻了一番多;省知識產權局由縣級建制升格為副廳級;13個市(州)和14個縣(區)先後建立、充實和加強了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成立了中國(甘肅)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蘭州代辦處;連續幾年開展各項執法專項行動,專利保護水平明顯提升。但是還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全社會專利意識比較薄弱,自主創新能力不強,我省專利申請量還比較低,雖然去年專利申請量達到5287件,也僅占全國的0.32%;二是專利事業資金投入不足。目前,全省專利專項資金每年僅500萬元,難以滿足專利事業發展的需要;三是專利管理和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範。目前27個成立了知識產權局的市(州)和縣(區),大部分是在科技局加掛了一塊牌子,且僅有1—2名專職工作人員,由於沒有完善的專利管理機構和足夠的工作人員,不能滿足開展專利工作的需要,嚴重製約我省智慧財產權事業的發展。舊條例缺失對激勵創造與運用、管理與服務的調整與規範,保護的力度也較弱,使得我省專利事業發展緩慢,假冒專利和專利侵權行為時有發生,甚至還出現過暴力抗法的嚴重違法事件。因此,進一步加強我省專利工作,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甘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學習借鑑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勢在必行。二、起草經過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後,在省科技廳的領導下啟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由省知識產權局牽頭,蘭州大學法學院參與組成課題組,到有關部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和法務部門進行深入調研,在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公民以及專家意見並參閱外省市相關立法資料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送審稿,呈報省政府法制辦。在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列入了省人大和省政府2011年立法計畫的預備項目,今年省人大又將其列入3月份制定出台的立法項目。按照立法程式,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組成立法調研組,對安徽、江西、陝西等省專利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內容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省政府法制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法工委、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等單位組成審議修改小組,先後召開了五次專題會議對條例進行審議修改。在此期間,省政府法制辦和省知識產權局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又對條例進行了十餘次修改,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省政府法制辦、省科技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並書面徵求有關省直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後,審議修改小組再次組織專家召開座談會,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並於201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一)關於立法目的我省的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基本原則,其中,創造是基礎,運用是目的,保護是關鍵,管理是支撐。條例草案旨在加強專利保護,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實施與運用,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立法精神是促進“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四個方面專利工作的開展,這既是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立法目的的具體體現,也是《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甘肅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基本要求。(二)關於專利促進為調動各類創新主體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專利實施,推動專利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條例草案結合國家和我省出台的有關專利政策、措施,並借鑑外省的經驗,主要作了四個方面規定:一是專利工作財政專項資金的配套。目前我省大部分市縣區財政沒有足夠的專利投入,為切實保障專利工作機構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專利專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在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二是甘肅專利獎的設立。為鼓勵發明創造,培育創新文化,推進創意設計產業發展,促進我國自主智慧財產權質量的提升,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共同設立了“中國專利獎”,每年舉辦一屆,目前已經成功舉辦了十三屆,對促進我國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成果轉化,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了重要作用,該獎是我國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給予獎勵的唯一保留的政府部門獎。目前,全國已有13個省、18個市設立了專利獎。為促進專利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借鑑外省的經驗和做法,在第九條規定設立甘肅專利獎,對在本省實施並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及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三是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為進一步激發發明人、設計人的積極性,條例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比如:第十條規定了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有關扶持新產品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二十條就專利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或減征企業所得稅進行了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單位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四是專利人才培養的規定。專利人才是推動專利事業發展的根本,條例將《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甘肅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中規定的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寫入第十五條,培養專利人才。同時為了充分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專利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的依據。(三)關於專利保護加強專利保護工作,是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是發展經濟、最佳化投資環境的內在要求。以前基層專利管理部門建設不配套,執法力度比較薄弱,給我們專利執法帶來了一些制約,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並在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執法隊伍建設,及時、合法、有效地解決專利糾紛,打擊侵犯專利權違法行為。此外,條例草案還加大了專利執法力度,比如:第二十五條細化了五類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時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商務、公安等部門予以協助、配合,從而為部門之間的執法協作提供了依據。此外,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分別對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專利廣告的監管和專利舉報投訴進行了規定。(四)關於專利管理管理是支撐。為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以及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流失,降低重大經濟活動的風險,提高投資效率,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規定,並借鑑其它省的成功經驗,在第三十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預警機制,並對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重大經濟活動要建立專利審查制度。第四十條規定對於涉及技術因素的投入財政性資金支持項目的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專利文獻檢索報告。同時為突出專利指標在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第三十七條規定統計部門應當將專利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調查範圍,並將專利擁有情況納入科技計畫實施評價體系和國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考核體系。(五)關於法律責任經過認真修改,條例草案涉及的行政處罰種類、標準都在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範圍內,重點對社會影響惡劣的專利侵權違法行為、假冒專利行為等設定了行政處罰措施,細化了處罰標準,增強了可操作性,突出了地方特色。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3月2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甘肅省專利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專利事業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有效地促進了科技進步與創新,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為了鼓勵專利的發明創造,保護和管理好專利這一戰略性資源,制定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智慧財產權戰略需要的地方性專利法規十分必要。會後,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知識產權局,主要從三個方面開展了條例的修改、論證工作:一是對一審中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將草案修改後印送省直有關廳局、市州人大常委會和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各級專利機構廣泛徵求意見;二是赴張掖、酒泉兩市進行了立法調研;三是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建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召開專家論證會,就專利的促進、管理和保護等重點問題進行了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草案又一次進行了認真推敲和全面修改。5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補充修改後,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比較成熟。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專利活動應該包括專利的創造、專利的運用、專利的保護、專利的管理等相關活動,草案第二條關於法規適用範圍的規定過於籠統,應當根據草案所規範調整的內容加以細化。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二、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立法顧問提出,由省知識產權局設立甘肅專利獎,獎勵層次低,在鼓勵專利發明,服務和促進專利工作方面,力度有限。為鼓勵發明創造,借鑑外省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省實際,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九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設立甘肅專利獎,對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草案第四十五條對於假冒專利的行為分四種情形作了處罰規定,並且執法主體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條第(二)、(三)項違法行為的處罰主體應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還有,本條所細化的四種情形的違法行為,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即假冒專利,細分的結果在具體執法實踐中,有可能導致一事多罰的情況發生,建議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對其予以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從兩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將本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二是將草案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製造、銷售、廣告等便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書面告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七條關於隱瞞、轉移、銷毀與假冒專利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證據的行為給予處罰的規定,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該條。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市縣人大和立法顧問提出,條例法律責任一章中,缺少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的自律條款,建議在草案中予以補充完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增加一條,即:“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九條)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處進行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專利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妥否,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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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省人大、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對8月1日起實施的《甘肅省專利條例》情況進行發布。根據《條例》我省設立“甘肅專利獎”,對在本省實施並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及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和保障機制,鼓勵支持專利創造和運用,扶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發明創造與專利產業化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事項。專利應當作為發明人申報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的依據之一。對於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和甘肅專利獎的專利,以及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申報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製造、銷售、廣告等便利條件。並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預警機制,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和流失。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涉及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報告,否則不予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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