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1〕33號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總體目標、主要措施、組織領導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1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六安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六政〔2011〕33號
發布信息
意見全文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老年社會福利事業,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皖政〔2011〕2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推進我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推動的原則,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社會化,逐步建立健全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服務方式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服務隊伍專業化,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務與選擇性服務相結合,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二、總體目標
到“十二五”期末,力爭養老機構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張以上,其中城市養老機構中,社會辦養老機構床位數所占比重達到50%以上。在城市,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區養老服務中心,70%以上的社區建立社區養老服務站,20%的街道和社區建有標準化的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或托老所,80%的城區建立養老服務信息網路平台。在農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區綜合服務設施,80%的鄉鎮建立有養老服務設施的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農村五保對象、孤老優撫對象集中供養率達到5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農村養老服務中心。市城區建立一所示範性養老中心。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市、縣(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強化行業管理和指導。依託市、縣(區)公辦養老機構,建設具有組織、指導、服務、培訓等功能的社會化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健全養老服務機構網路,強化對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的行業管理和指導。沒有公辦養老機構的縣區,可依託老齡工作機構建立。到2015年,市、縣(區)兩級都要建成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市、縣(區)財政應保證其必要的工作經費。市、縣(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設立2-3個工作崗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人員問題,所需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由市、縣(區)財政分級承擔。
(二)加快農村養老服務中心建設,推動敬老院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轉型。依託鄉鎮敬老院,加大基礎設施改造,加快建設集供養、寄養、社區照料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管理及其他社會福利功能於一體的農村養老服務中心,逐步實現敬老院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轉型。市轄區鄉鎮敬老院改、擴建為農村養老服務中心並經驗收合格的,區財政每年應給予相應的運行經費補助。
(三)加快社區養老服務站(日間照料中心、社區托老所)建設,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結合城鄉社區建設,在城鎮建立功能完善的街道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開設“養老服務熱線”、居家養老呼叫服務網路等信息溝通求助渠道,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務、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和精神慰藉等服務。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承接政府為困難老人購買服務,負責居家養老服務隊伍管理,在轄區組織義工隊伍,開展義工服務。城區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規定,結合六安市城區社區布點規劃,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積一般不得少於300平方米。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根據社區居住人口規模等因素,1萬人以下的社區不低於600平方米,1萬人至3萬人的社區不低於1000平方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區應按一定比例建有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室內老年人活動場所。已建成的居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的,要逐步補建或者利用閒置的設施改建。鼓勵社會辦養老機構進社區,對利用自有房產或租賃房屋創辦使用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的社區托老所,經民政部門驗收合格的,財政給予扶持。力爭到2015年,全市城市70%社區基本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站或日間照料中心,80%以上的鄉鎮和農村社區分別建立具有養老服務功能的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和具有生活服務、文化活動、老年教育等基本養老服務功能的綜合服務設施。
(四)積極實施為困難老人購買養老服務。在現有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實施範圍,提高經費標準。全市城鎮社區均應實施政府為困難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購買服務。市城區為困難老人政府購買服務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經費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各縣(區)均應開展為農村社區困難老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試點和推廣工作。
(五)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經費長效保障機制。市、區財政應將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對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建設和日常運行、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及政府為困難老人購買服務經費予以保障。已建成並正常運行的市城區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由民政、老齡部門根據服務老年人人數、服務質量及工作績效等內容進行考評,考評驗收合格的,由市財政給予每年每個1萬元日常運行經費補助,區財政按照1:1配套,所在街道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運行經費補助。
(六)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隊伍。把居家養老服務納入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養老服務機構招(聘)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並符合公益性崗位條件的人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准,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等就業扶持政策。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實行職業培訓,納入全市職業培訓規劃和計畫,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組織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參加必要的培訓和考核鑑定,培訓鑑定費用從就業專項資金等有關規定渠道解決。
(七)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財政扶持力度。對用房自建、床位數達到30張(含)以上的市城區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含日間照料中心),取得《社會養老機構批准設定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驗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數每張床位給予2000元一次性財政補助,並根據實際入住人數,每年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運營補貼;對租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床位數達到30張(含)以上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經驗收合格的,財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數分5年每張床位每年補助300元,並根據實際入住人數,每年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運營補貼。上述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市城區30張床位以下民辦社區托老所,經民政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實際入住人數,給予每人每月100元運營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接收安置孤老優撫對象、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老人的,各地應按規定標準將其生活、醫療費等補助轉入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用於支付其生活、醫療、照料服務等所需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養老服務機構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因病、因災造成生活困難的老人、高齡老人和重度殘疾老人等特殊困難老人的,各縣區要確定補助範圍和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衛生部門應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醫療保健服務。養老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符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條件的,要納入城鄉醫療保障定點治療單位範圍。積極開辦社區老年人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居家就醫需要。
鼓勵市區二級、三級醫療衛生機構利用自身資源,興辦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市、區將給予一定財政補貼。
(八)加大對養老機構的土地、金融支持力度。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老年服務機構建設的扶持政策,優先保障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對各類投資主體新建、改建、擴建的養老服務項目和養老服務設施,優先予以立項。對新辦的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採用劃撥方式,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用於其他用途。鼓勵通過對舊廠房、閒置的學校、醫院、村部及民用設施改建擴建的方式,興辦民間養老機構。鄉(鎮)、村公益性的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對於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可通過貼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門要加大對社會辦養老機構信貸支持力度,放寬貸款條件,提供優惠利率。
(九)落實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稅費優惠政策。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收入按規定免徵營業稅;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福利性、非營利性的養老機構免徵其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養老機構納稅確有困難的,按規定經報批可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政府部門,用於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予以全額扣除。免收建設養老機構的征地管理費,免收或減收興辦養老機構設施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費用。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管道燃氣)、取暖費用按居民收費標準執行;減半收取養老機構有線(數字)電視視聽維護費;免收電話、寬頻網際網路入網費,通信費給予適當減免;免收電錶、水錶接入費。
(十)健全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運行機制。大力倡導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養老機構運作模式。有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要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探索將所有權、經營權進行分離,逐步實現養老機構管理社會化。加強對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運營管理。以國有資產為投資主體建設的養老服務機構必須用於養老服務,嚴禁改作賓館、飯店、寫字樓和其它商業用途。鼓勵公辦養老機構向社會開放,在滿足當地五保、“三無”老人集中供養的前提下,利用閒置設施、空餘床位接收社會老人自費寄養。向社會自費寄養老人服務的收費標準,根據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準,通過市場化確定收費標準,報同級物價部門核准。
(十一)建立嚴格的政府監管制度和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養老機構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予以認定。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依據《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無障礙設施建設設計規範》、《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等,制定養老服務行業準入標準,大力促進養老服務行業向規範化、專業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對養老機構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權益等嚴重服務質量問題,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執業資格。積極開展養老護理員培訓、考核和職稱評定工作,規範服務標準,提高服務質量。
(十二)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完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根據我市財力,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從2012年起,在全市建立普惠制高齡老人津貼制度。市區(含金安區、裕安區、開發區)標準為85周歲至99周歲,每人每年200元; 100周歲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市財政按市城區戶籍高齡老人實際發放人數給予50%補貼。鼓勵有條件的縣區提高標準,擴大範圍。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步伐,逐步建立“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積極探索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配套。繼續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十三)積極開展老年文化體育活動,豐富廣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把老年文化和體育納入全民文化和體育健身的發展規劃。繼續辦好我市三年一屆的老年人體育運動會。有計畫地組織老年文藝匯演、老年才藝展演和老年體育健身展示。支持各類老年民眾文體組織開展活動。
(十四)加快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體系。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結合起來,推動形成社會主義敬老思想道德觀。建立並完善老年法律服務與援助體系,建立老年維權崗,及時調處涉老糾紛。對於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要及時給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對侵害老年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不法行為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懲處。依法懲處不贍養或遺棄老年人的行為。繼續做好籤訂農村家庭贍養協定書工作的組織指導。
四、組織領導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市政府成立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由民政、老齡、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衛生、司法、教育、體育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統籌協調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年度重點目標計畫和考核範圍,根據老年人口發展速度、老齡化程度、養老需求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發展養老服務的戰略規劃和“十二五”市區社會化養老機構布局專項規劃,明確發展目標。
(二)各司其職,合力推進。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列入中長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及時辦理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組織好重大養老服務項目的論證、篩選和推進工作。民政部門要制定“十二五”農村養老服務專項規劃,進一步推動公辦示範性養老機構建設,加強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行業規範和業務指導,積極開展養老服務示範活動。財政部門要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建立經費剛性增長機制,通過每年從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中切塊專項用於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體系,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做好有關養老保障工作。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醫療服務的支持和指導。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養老機構建設納入城鄉公共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同步實施。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安排養老機構設施建設用地計畫指標。金融部門要積極引導和協調金融機構解決興辦養老機構中的相關問題。市屬專科院校和科研機構要積極開展養老服務社會化、產業化的綜合研究與開發。精神文明建設部門要積極倡導敬老、養老、助老的社會風尚。新聞媒體要加大對老齡事業發展,敬老、愛老、助老先進典型及公益廣告的宣傳力度。老齡工作機構要積極履行綜合協調、參謀助手、監督檢查的職責,牽頭組織、積極協調各部門共同推動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