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

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

為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機制,鼓勵支持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評估,提高審查質量,確保審查效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要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2月12日研究制定了《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2023年4月26日進行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
  • 頒布時間:2019年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全文,

發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23年第17號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公布《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的公告
現將修訂後的《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 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供各級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和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時參考。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4月26日

全文

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機制,鼓勵支持各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或者相應職能機構)辦公室和各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評估,提高審查質量和效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第三方評估,是指各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或者相應職能機構)辦公室或者各政策制定機關(以下稱委託單位)根據職責,委託第三方機構,依據本指南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估方法,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有關政策措施以及公平競爭審查其他有關工作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供委託單位或者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決策參考的活動。
第三條 第三方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專業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展第三方評估時要加強統籌協調,與相關成員單位強化信息共享和協同協作,提升工作合力。
第二章 適用範圍和評估內容
第五條 地方各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針對以下事項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第三方評估:
(一)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總體情況;
(二)本地區重點領域、行業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
(三)對本地區已出台政策措施進行定期清理、抽查檢查等情況;
(四)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對各地區、行業或者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以下階段和環節,均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對擬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評估;
(三)對適用例外規定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
(四)對本機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五)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其他階段和環節。
第七條 對擬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政策制定機關擬適用例外規定的;
(二)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第八條 對擬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引入第三方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是否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
(二)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違反標準的,分析對市場競爭的具體影響,並提出調整建議;
(三)是否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符合的,是否有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不符合的,提出調整建議。
第九條 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政策措施是否已按要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此前作出的審查結論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
(三)政策措施出台後是否產生新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四)政策措施出台後的客觀情況變化,如法律法規政策或者市場狀況變化等,對政策措施實施的影響;
(五)對評估發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條 對適用例外規定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時引入第三方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此前作出的適用例外規定結論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達到預期效果,政策措施出台後是否產生新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三)目前是否存在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四)政策措施出台後的客觀情況變化,如法律法規政策或者市場狀況變化等,對政策措施實施的影響;
(五)對評估發現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一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包括印發方案、建立機制、督查指導、宣傳培訓等;
(二)增量政策措施審查情況,包括審查範圍是否全面、審查流程是否規範、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況,包括清理任務是否完成、清理範圍是否全面、清理結果是否準確等;
(四)制度實施成效,包括經審查調整政策措施的情況、經清理廢止調整政策措施的情況,以及公平競爭審查在預防和糾正行政性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總結分析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推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過程中面臨的難點,可採取的應對措施;
(六)政策制定機關、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以及新聞媒體對制度實施情況的相關評價和意見建議等;
(七)其他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三章 評估機構
第十二條 本指南所稱第三方評估機構,是指與政策制定機關及評估事項無利害關係,且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諮詢研究機構,包括政府決策諮詢及評估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諮詢公司、律師事務所及其他社會組織等。
第十三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相關規定,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範;
(二)在法學、經濟學、公共政策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研究經驗,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等保障,具備評估所需的理論研究、數據收集分析和決策諮詢能力;
(三)在組織機構、人員構成、經費來源上獨立於評估涉及的政策制定機關;
(四)與評估事項無利害關係;
(五)能夠承擔民事責任,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六)具體評估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評估程式和方法
第十四條 第三方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評估事項。委託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將有關政策措施或者公平競爭審查其他工作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選擇評估機構。委託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評估事項、質量要求、評估費用、評估時限、權責關係及違約責任等。
按照本指南有關規定對政策措施進行事前評估後,再對同一項政策措施進行事後評估,原則上不得委託同一個或者具有隸屬關係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三)制定評估方案。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委託單位的要求,組建評估小組,制定評估方案,明確具體的評估目標、內容、標準、方法、步驟、時間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經委託單位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四)開展評估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網路調查、實地調研、輿情跟蹤、專家論證等方式方法,匯總收集相關信息,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全面了解真實情況,深入開展研究分析,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一般應當包括基本情況、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結論、意見建議、評估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參與評估工作人員的簽名、評估機構蓋章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等。
(五)驗收評估成果。委託單位對評估報告及其他評估工作情況進行驗收。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履行成果交接、費用支付等手續;對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可以根據協定約定要求第三方評估機構限期補充評估或者重新評估。
對特定政策措施或者其他簡單事項進行評估時,委託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以上程式。
第十五條 第三方評估應當遵循《意見》和《實施細則》明確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審查標準,並綜合運用以下方法進行全面、客觀、系統、深入的評估。
(一)定性評估。通過匯總、梳理、提煉、歸納相關資料和信息,運用相關基礎理論,對政策措施影響市場競爭情況、制度實施情況等形成客觀的定性評估結果。
(二)定量評估。使用規範統計數據,運用科學計算方法,對政策措施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程度、制度實施成效等形成量化評估結論。定量評估應當更多套用現代信息技術。
(三)比較分析。對政策措施實施前後的市場競爭狀況進行對比分析。
(四)成本效益分析。將可以量化的競爭損害成本與政策措施取得的其他效益進行對比分析。
(五)第三方評估機構認為有助於評估的其他方法。
第十六條 第三方評估結束後評估機構應當提交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對擬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引入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是否違反審查標準、是否適用例外規定、是否有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審查結論等;
(二)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審查程式執行情況、審查結論是否恰當、對公平競爭的影響、調整建議等;
(三)對適用例外規定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例外規定適用結論是否恰當、政策措施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對公平競爭的影響、是否存在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調整建議等;
(四)對重點領域、行業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重點領域或者行業發展背景和現狀、市場競爭態勢、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落實情況和實施成效、市場主體對本領域競爭環境的滿意度、存在的主要問題、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五)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時引入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落實情況和實施成效、存量和增量政策措施審查清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利害關係人等各方意見建議、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第五章 評估成果及運用
第十七條 評估成果所有權歸委託單位所有。未經委託單位許可,第三方評估機構和有關個人不得對外披露、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相關成果。
第十八條 評估成果作為委託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評價制度實施成效、制定工作推進方案的重要參考依據。鼓勵各委託單位以適當方式共享評估成果。
第十九條 對擬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評估相關情況,評估成果不能代替政策制定機關的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最終作出的審查結論與第三方評估結果不一致或者未採納第三方評估相關意見建議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第六章 保障措施和紀律要求
第二十條 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委託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加強評估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應當積極配合第三方評估工作,主動、全面、準確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評估工作、敷衍應付評估活動或者預先設定評判性、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規範;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評估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必須嚴格保密,涉密檔案和介質以及未公開的內部信息要嚴格按相關規定使用和保存;不得干擾政策制定機關正常工作;應當接受委託單位監督,不得參與任何影響評估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的活動,一經發現,委託單位有權解除評估委託,由評估機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聯席會議報告,由本級聯席會議逐級上報部際聯席會議,由部際聯席會議進行通報:
(一)出現嚴重違規違約行為;
(二)政策制定機關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得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並出台相關政策措施,被認定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由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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