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程式規定

《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程式規定》是為了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檔案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2月19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印發《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程式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
京市監發〔2023〕8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程式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的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應當依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本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三條 由政府部門負責起草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由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以區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名義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核中一併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性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第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辦公室可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專家庫,由精通法學、經濟學、公共政策或行業專業背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高校、研究機構學者、律師以及行業專家等人員組成。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和程式。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審查,也可以採取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或者由具體業務機構初審後提交特定機構覆核等方式。
第二章 審查程式
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審查識別、判斷、分析、徵求意見、做出審查結論的基本流程。
識別是辨別政策措施是否屬於審查對象;判斷是審查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審查標準;分析是研究確認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徵求意見是向利害關係人或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屬於審查對象的政策措施,經審查後應當製作《公平競爭審查表》記載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政策措施出台後,審查結論由政策制定機關存檔備查。
對屬於審查對象但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台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情況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進行說明。
第八條 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的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實地走訪、函詢等方式進行。
利害關係人是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游經營者、下游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政策制定機關採用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方式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上述六個領域的市場主體,每一個領域均應當有至少三家以上的利害關係人代表參加。有領域沒有代表參加的或有領域少於三家代表參加的,政策制定機關需要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徵求意見的,應當留存有利害關係人明確意思表示的書面材料。
政策措施中涉及多個相關市場的,應當依照上述程式分別對每個相關市場內的利害關係人徵求意見。
第九條 市級政策制定機關通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徵求意見的,應當將政策措施徵求意見稿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和本單位政府網站進行公開。區級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將政策措施徵求意見稿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和本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條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應在5個工作日以上,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予以說明。法律、法規對公平競爭審查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方式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的,未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的,視為未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
第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徵求意見過程中所獲取的意見建議進行研究處理,並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徵求意見情況、採納情況及理由等。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按照上述規定徵求過利害關係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問題徵求意見。
對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範圍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並在書面審查結論中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 以多個部門名義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會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
牽頭部門應當與其他會簽部門協商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方式。選擇以公開徵求意見方式進行的,由牽頭部門將政策措施徵求意見稿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進行公開,牽頭部門和其他會簽部門也可以同時在本單位政府網站或其他政務新媒體上公開。牽頭部門和其他會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徵求意見過程中所獲取的意見建議進行研究處理,並分別就採納情況及理由等進行說明,由牽頭部門在書面審查結論中一併體現。
選擇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的,視政策措施的具體情況,可以由各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前述程式分別邀請相關市場的利害關係人徵求意見,也可以由牽頭部門會同其他會簽部門一同進行。
第十三條 按照"誰起草、誰審查""誰制定、誰審查"的原則,政策制定機關應當依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執行審查標準並審慎適用例外規定。
第十四條 對政策措施擬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第三方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是否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
(二)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如違反標準,分析對市場競爭的具體影響,並提出調整建議;
(三)是否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如符合,是否有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如不符合,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五條 第三方評估結束後評估機構應當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中應當對重點評估內容逐一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就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向本級協調機制辦公室提出諮詢。
提出諮詢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函、初步審查結論,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說明、法律法規依據等其他相關材料。收到書面申請的協調機制辦公室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研究回復。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所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過程中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本級協調機制辦公室可以主動向政策制定機關提出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專家諮詢。如需開展專家諮詢,可以在專家庫中選擇專家諮詢意見,也可以選擇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諮詢意見。諮詢意見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審查結論中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經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工作實際在《公平競爭審查表》記錄:政策措施名稱、涉及行業領域、性質類別、起草機構、審查機構、徵求意見情況、適用例外規定情況、審查結論、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等內容。
審查中涉及專家諮詢或第三方評估的,應當將專家諮詢報告或第三方評估報告作為《公平競爭審查表》的附屬檔案。
最終做出的審查結論與第三方評估結果不一致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公開的政策措施,在新出台、調整或者停止執行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按照相關程式及時向社會公開。依法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三章 評估和清理
第二十條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後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其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
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進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時一併評估。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制定、誰提出清理意見"的原則,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清理。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
對經投訴舉報、自查督查、抽查評估、核查調查等發現的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調整或者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級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協調辦)可以對本級政策制定機關,以及區級協調機制的評估、清理工作進行評審評議,發現存在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效果不明顯,政策措施整改不及時不到位,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等現象,市協調辦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或者區級協調機制提出整改建議。
第二十三條 適用例外條款的政策措施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逐年開展年度評估。年度評估由政策措施制定機關組織開展。
年度評估應當從例外條款適用的必要性、實施效果等方面進行評估,對於必要性不足、實施效果不佳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採取調整、停止實施、廢止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適用例外規定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時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此前做出的適用例外規定結論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達到預期效果,政策措施出台後是否產生新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三)政策措施出台後是否出現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四)政策措施出台後的客觀情況變化,如法律法規政策或者市場狀況變化等,對政策措施實施的影響;
(五)對評估發現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調整建議。
第二十五條 對適用例外規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實施逐年評估,評估報告應至少包含例外規定適用結論是否恰當、政策措施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對公平競爭的影響、是否存在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調整建議等內容。
第四章 政策措施抽查
第二十六條 市協調辦負責牽頭組織全市的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式、審查流程是否規範、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多發的行業和領域進行重點抽查。必要時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或者第三方評估機構共同參與。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本地區政策措施抽查機制。
第二十七條 抽查檢查主要採取書面抽查、線上抽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檢查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被抽查單位和檢查檔案。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的政策措施抽查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市協調辦可以不定期組織專項抽查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審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抽查結果應及時反饋被抽查單位,對抽查發現涉及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定,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組織抽查的市協調辦建議被抽查單位整改,並可以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對抽查發現的應審未審以及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等問題,被抽查單位應及時認真整改。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台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
發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經核實認定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和處分。
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整改建議;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提出整改建議的市場監管部門反饋。
上級行政機關的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二條 政策制定機關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
約談可以指出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聽取情況說明,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消除相關競爭限制。
第三十三條 對於制定、發布和實施的政策措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協調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完善公平競爭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等重要部署,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提高公平競爭審查成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檔案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和市司法局聯合出台《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程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程式規定》),以規範我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流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高審查質量和效果,全面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22年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實施細則》也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提出要求。為規範審查程式,提升審查效能,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四家單位在深入研究、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程式規定》。北京市轄區內的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都應當依照《實施細則》以及本規定的要求進行。
《程式規定》分為總則、審查程式、評估和清理、政策措施抽查、監督和責任追究、附則6章,共35條。《程式規定》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基本流程進行更為清晰的闡釋,明確了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中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數量,規定了公開徵求意見的方式和期限以及聯合發文各部門徵求意見的相應職責,以此增強審查工作的針對性和透明度。《程式規定》還對定期評估、存量清理的要求作出了規定,並確立了市級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協調辦)對本級政策制定機關和區級協調機制的評估、清理工作的評審評議機制,同時規定由市協調辦負責全市抽查工作,要求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地區政策措施抽查機制,對抽查方式、抽查頻次、參與機構以及規定抽查結果的處理方式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此次推出《程式規定》的工作重點在於規範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流程。創新特點是細化了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相關程式,提高審查工作的透明度,擴大市場主體的參與度,進一步發揮第三方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提升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的效果。
《程式規定》的出台,將積極推動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範化和標準化,有助於促進政策制定機關和相關監督主體公平公開、科學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為提升首都營商環境、推動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公平競爭制度做出有意義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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