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管理,發揮地方標準在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北京市標準化辦法》《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北京市標準化辦法》,規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管理,高質量推動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現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3月2日

檔案全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管理,發揮地方標準在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北京市標準化辦法》《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制定(含修訂,下同)、宣貫、實施、複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或參與制定的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以下簡稱“京津冀標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納入本市地方標準,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地方標準化工作,對地方標準進行歸口管理,開展地方標準化研究,構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標準體系,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組織地方標準制定、宣貫、實施和複審等。
  第四條 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六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本市產業政策,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在科學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應當遵循市場規律,滿足創新需要,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促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八條 地方標準制定應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地方標準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地方標準制定全過程相關材料。
  第二章 立項
  第九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立項。
  地方標準項目分為一類項目和二類項目,一類項目為制定項目,二類項目為研究項目。地方標準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與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繫緊密,屬於全市範圍內普遍適用的技術要求,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標準體系相符合;
  (三)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或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被納入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計畫;
  (四)申報推薦性地方標準項目應有法律法規、規劃、政策依據,如申報強制性地方標準項目需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並已初步進行風險評估;
  (五)標準化對象、目標明確;
  (六)標準技術內容成熟,在我市建設工程中有實際套用且效果良好;
  對保障首都減量發展、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急需的地方標準項目優先立項。完成二類項目研究申請轉為一類項目的地方標準項目和修訂地方標準項目優先立項。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每年公開向社會徵集下一年度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申請單位應於徵集時間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立項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實際需求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無作為第一主編單位未按期完成報批的地方標準項目。
  第十二條 申請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
  (二)有研究基礎的項目,應當提交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報告、調研報告、試驗驗證報告、統計分析報告等;
  (三)地方標準原則上不應涉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問題,涉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問題的,其管理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涉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問題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同時應提供智慧財產權證書複印件及智慧財產權持有人授權檔案。不涉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問題的,在項目申報書中進行說明;
  (四)申報一類項目的,應提交地方標準草案,草案應達到能夠公開徵求意見的程度。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立項申請進行歸集和遴選,遴選可以採取評估、論證、徵求意見等方式,將擬立項地方標準報市市場監管局審查。審查通過的項目納入地方標準項目計畫。
  第十四條 申報的地方標準項目涉及其他行業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項目計畫原則上每年增補一次,增補項目應為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重大項目。增補立項的申請與審批程式和年度立項的申請與審批程式相同。
  第十六條 根據市市場監管局修訂類地方標準快速立項機制,主編單位可隨時提出修訂類地方標準立項申請。申請材料中應明確地方標準修訂的原因、主要修訂內容和意見協調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確認後,報市市場監管局批准。
  第十七條 已立項地方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進行內容調整引起的名稱變更、拆分、合併以及確需調整第一主編單位的,由主編單位提出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確認後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情況發生變化,已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或無法完成項目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研判後提請市市場監管局終止項目。
  第十九條 一類項目一般應當在地方標準項目計畫下達後18個月內完成報批工作,二類項目轉一類項目的應當在立項後次年11月底前完成轉一類項目的申請工作。
  確因實際情況未按期完成的一類項目,主編單位應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書面說明原因和延期時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報市市場監管局批准後,在規定時間內予以延期。逾期未能完成的,由市市場監管局終止項目(修訂項目除外)。
  終止項目確需繼續制定的,按規定重新申請立項,終止的一類項目次年不予重複立項,終止的二類項目不予重複立項二類項目。
  第三章 起草和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主編單位應當成立地方標準編制組,負責地方標準編制,並對其進度、質量及技術內容負責。主編單位一般不超過3家,並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地方標準項目計畫下達後1個月內制定具體的地方標準起草計畫並提請召開地方標準啟動會;
  (二)按照計畫完成地方標準起草工作;
  (三)落實地方標準起草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協助完成地方標準的徵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
  (五)其他應當由主編單位承擔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地方標準編制組人員應當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召開地方標準啟動會,對地方標準起草計畫等內容進行審議。
  第二十三條 起草地方標準,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充分調查分析、研究論證、試驗驗證;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本市其他地方標準相協調;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相關要求;不得通過制定地方標準調整行政管理職權。
  第二十四條 主編單位應當按照地方標準起草計畫完成地方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並徵求相關方意見。涉及重大或者特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當召開會議,徵求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主編單位應結合相關方意見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形成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合法性和公平競爭自查,將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匯總處理表、編制說明、合法性自查表和公平競爭自查表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二十六條 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徵求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組織對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專家初審,並就合法性、公平競爭等情況提出意見。專家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熟悉本領域技術和標準情況並具有一定代表性,一般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專家初審應當形成會議紀要。
  專家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標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是否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規定;
  (二)標準內容是否符合行業管理要求;
  (三)標準內容是否與立項計畫協調一致;
  (四)標準是否結構合理、內容完整,是否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相關要求;
  (五)標準技術內容是否具有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條文說明是否與標準正文內容和含義相一致;
  (六)標準是否已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並達成一致意見;
  (七)強制性地方標準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並已充分進行風險評估;
  (八)編制說明內容是否完整;
  (九)標準未採納的意見理由是否充分。
  第二十八條 主編單位應當結合專家初審意見對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與市市場監管局同步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第二十九條 主編單位應結合各方意見修改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送審材料(電子版和紙質版一份)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三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地方標準送審材料審核確認後,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三十一條 一類項目一般應在地方標準項目計畫下達後9個月內完成徵求意見稿起草、徵求意見和專家初審工作,地方標準項目計畫下達後12個月內完成意見匯總處理和送審工作。
  第四章 審查
  第三十二條 審查組專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建議名單報市市場監管局確定。
  審查組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一般為不少於7人的單數。
  專家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熟悉本領域技術和標準情況並具有一定代表性。
  第三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聯合組織召開地方標準審查會,對地方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標準是否達到立項需求與目的;
  (二)標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是否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規定;
  (三)標準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四)標準結構是否完整、清晰;
  (五)標準技術內容是否具有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時,可對技術內容的先進性進行評價;
  (六)標準文本編寫是否規範;
  (七)強制性條文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
  審查會應有不少於審查組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強制性地方標準審查組應一致同意為通過。審查會應形成會議紀要。
  審查組審查意見為不通過的,主編單位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進行修改後重新審查。
  第三十四條 主編單位應根據審查會意見對地方標準進行修改,形成地方標準報批材料(電子版和紙質版一份)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報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標準報批稿;
  (二)編制說明;
  (三)審查會議紀要、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和會議簽到表;
  (四)標準簡要說明;
  (五)地方標準項目內容涉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當報批地方標準名稱與立項項目名稱發生變化時,應重新提供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證明及智慧財產權持有人授權檔案;
  (六)強制性地方標準應提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材料。
  第三十五條 報批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方標準報批稿內容已按照審查會意見進行充分修改;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相關要求,並已完成編輯、排版和校對工作;
  (三)編制說明內容完整,能夠全面反映地方標準的編制過程,有關技術資料齊備;
  (四)標準簡要說明內容完整;
  (五)主編單位、參編單位、編制人員名單已經過核定;
  (六)標準涉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問題的,已提交智慧財產權持有人授權檔案。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報批材料審核確認後報市市場監管局批准。
  第五章 批准、發布、備案和公開
  第三十七條 地方標準由市市場監管局批准,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
  第三十八條 地方標準發布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強制性地方標準應在報批前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官方網站公布現行有效地方標準文本。
  第六章 宣貫和實施
  第四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主編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地方標準宣傳貫徹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地方標準應有足夠的實施過渡期。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實施過渡期一般不少於6個月,推薦性地方標準的實施過渡期一般不少於3個月。
  第四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地方標準實施,加強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銜接;組織主編單位等對實施滿一年的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與評估,並將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七章 複審
  第四十三條 地方標準實施後,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法律法規變化、政策調整、實施等情況定期複審,複審周期一般為5年,節能標準複審周期一般為3年。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複審。
  (一)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科學技術發展;
  (四)社會需求發生變化;
  (五)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
  (六)實施過程發現問題。
  第四十五條 主編單位應對複審提出初步建議,包括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修訂的項目應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開展地方標準複審工作,對主編單位提出的初步建議進行複審,形成複審建議並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八章 京津冀標準
  第四十七條 京津冀標準由三地標準化主管部門和住建部門共同組織制定,可分為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牽頭標準。
  第四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及時將北京牽頭的京津冀標準立項、徵求意見、送審、報批材料提供給天津市、河北省住建部門;積極參加天津市、河北省牽頭的京津冀標準制定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京津冀標準複審應由牽頭部門組織,三地共同確定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當三地複審意見一致時,如地方標準繼續有效,則繼續實施地方標準;如地方標準需修訂,則按本規定履行地方標準修訂程式;如地方標準需廢止,按規定發布地方標準廢止公告。
  當三地複審意見不一致時,不再作為共同制定標準,各地分別開展後續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工程建設和房屋管理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京建發〔2010〕3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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