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2015年9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市〔2015〕140號印發《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共15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 印發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文號:建市〔2015〕140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通知,規定,附屬檔案,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體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我部制定了《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和本規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的各項規定;按照建立省際協調聯動機制的要求,明確本地區負責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請於2015年10月31日前將《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名單》報送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
…………。
附屬檔案:1.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2.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名單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9月21日

規定

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體系,促進建築企業公平競爭,加強對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跨省承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企業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資質資格證書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跨省承攬業務是指建築企業到註冊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家關於促進企業深化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強政策引導,營造有利於實力強、信譽好的建築企業開展跨省承攬業務的寬鬆環境。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方便企業、規範管理的原則,簡化前置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給予外地建築企業與本地建築企業同等待遇,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全國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本地區承攬業務的外地建築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建立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與各省級平台相對接,統一公開各地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行為信息。
第六條 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應當持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基本信息內容應包括:企業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複印件,施工企業)、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在本地承攬業務負責人的任命書及身份信息、聯繫方式。
建築企業應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築企業報送的基本信息後,應當及時納入全省統一的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通告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錄入基本信息後,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省級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建築企業重複報送信息,或每年度報送信息。
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可查詢到的信息,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築企業提交紙質材料。
第八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行為:
(一)擅自設定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
(二)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註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強制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要求外地企業註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六)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
(七)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
(八)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
(九)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九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平台中,統一公布中標企業(包括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的承包企業)項目班子人員信息,並將中標信息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在建築市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核查項目班子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項目負責人不履職、建築企業在多個項目更換項目負責人等行為,依法查處建築企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建築企業,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同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管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地區負責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其他省市核實本地建築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等相關信息,配合處理建築企業在跨省承攬業務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聯動監管。
第十二條 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外地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本地建築企業,要及時開展動態核查。經核查,企業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對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管工作實施監督,對設立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業承攬業務的,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
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受理全國涉及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及企業反映強烈、舉報投訴較多、拒不整改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曝光。
第十四條 建築企業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經辦理跨省承攬業務備案的,除按照本規定變更信息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要求企業重新報送信息。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

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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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成員指分管該項工作的廳級幹部,聯絡員指直接負責該項工作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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