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解讀——《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是在2015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5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解讀--《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針對新近出台《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涉及的一些問題和情況,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
2013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就關於做好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下發通知,對各地在進行跨省企業備案管理中的禁止行為作出明確規定。通知下發後市場反映良好。但也有企業反映,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地方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因此,為進一步做好對跨省企業的管理工作,針對企業反映比較強烈的要求設立分公司、重複備案、扣押相關證照資料等問題,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反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制定出台了《規定》,旨在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體系,促進建築企業公平競爭,加強對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規定》遵循的原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要求“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據此,《規定》體現了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和最佳化服務的原則。
一是簡政放權。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按照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登記、備案等非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淡化前置管理,開放建築市場,為建築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是加強監管。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實行寬進嚴管,在開放市場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省際協調機制,強化信息公開,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
三是最佳化服務。簡化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辦理手續,最佳化管理流程,實施一次性信息報送制度,取消各類妨礙建築企業自由流動的規定,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激發企業活力。
三、《規定》提出的要求
首先,《規定》明確了維護公平競爭、清除各地市場壁壘的要求。
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一方面要解決人為分割市場、設定不合理條件排斥外地企業等問題;另一方面要切實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保證優秀企業自由流動,對建築業發展起到帶動作用。為此,《規定》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各地的監管原則:一是企業註冊所在地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支持,營造有利於實力強、信譽好的建築企業開展跨省經營業務的良好環境。二是各地要給予外地建築企業與本地建築企業同等待遇,實施統一的市場監管,維護建築市場公平競爭。同時,為解決廣大企業反映強烈的市場壁壘問題,在《關於做好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礎上,《規定》進一步具體明確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禁止行為。
其次,《規定》簡化前置管理,確立了企業信息報送制度。
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廣西、安徽等地的做法,《規定》要求,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外地建築企業入省承攬業務監管中,取消備案管理,轉為實行企業信息報送制度,即跨省承攬業務的企業,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礎信息,並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將企業報送的信息納入全省統一的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通告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企業報送基本信息後,可在工程所在地全省範圍內承攬業務,省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複報送信息,最大程度地為企業提供方便。
再次,《規定》體現轉變管理思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
推進建築市場統一開放,需要進一步轉變管理思路,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定》從完善監管機制和提升監管手段兩個方面,明確了對跨省企業管理的具體措施。
在監管機制方面,實施聯合懲戒,建立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各地要明確本部門負責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各省之間加強溝通聯絡,及時通報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有關情況,配合處理企業在跨省承攬業務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監管合力。建立“黑名單”制度,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建築企業列入“黑名單”,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實施資質核查,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列入資質核查名單,及時開展資質動態核查。
在監管手段方面,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建立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與各省級平台對接,統一公開各地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信息。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全面公開本地區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和日常執法信息,特別是統一公布中標企業項目班子人員信息,將企業中標信息與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在建築市場監督檢查時,對現場項目管理人員與企業中標信息不一致的,進行重點核查,依法查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通報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承攬業務中的違法違規等信息,並將建築企業違法行為及處罰或處理結果上報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公布。
最後,《規定》將落實層級監督,加強舉報投訴處理。
《規定》要求,對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實施層級監管,嚴格落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任。主要體現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跨省企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對設定不合理條件排斥外地建築企業承攬業務的,要及時糾正和通報批評;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及時組織核查民眾和企業的舉報投訴,並依法進行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存在禁止行為以及企業反映強烈、舉報投訴較多、拒不整改的地區要進行約談、通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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