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產業化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住宅產業化專家委員會工作,切實發揮專家委員會決策諮詢作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北京市規劃委、北京市國土局、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和北京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住宅產業化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住宅產業化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 生效時間:2010年7月27日 0:00:00
  • 地點:北京市
  • 目的:住宅產業化
發布背景,執行單位,內容,

發布背景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住宅產業化專家委員會工作,切實發揮專家委員會決策諮詢作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住宅產業化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執行單位

北京市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分局、國土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各構件生產企業及各有關單位。

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北京市住宅產業化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技術諮詢機構的作用,提高政府決策水平,促進本市住宅產業化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等部門組建。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由建築規劃設計施工質量檢測建築經濟,以及建築材料生產等領域的專家與相關行政部門的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吸納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領域的專家。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在研究制訂科技發展戰略、研討技術發展途徑、確定技術攻關重點等工作中,發揮決策諮詢作用,提高決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促進傳統產業技術升級,推動建設事業科學技術發展。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住宅產業化相關科技發展動態,及時向管理部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二)參與研究和制訂住宅產業化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選題論證;
(三)參與產業化住宅項目評審工作,包括開展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評估,提出產業化項目建造成本、面積獎勵數量等相關優惠政策的具體建議,為政府部門審批提供依據;
(四)承擔住宅產業化領域重大項目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五)承擔住宅產業化領域中尚無國家標準、規範可依,涉及工程技術、質量、安全類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廣項目的論證工作;
(六)承擔住宅產業化領域地方標準、規範、規程及統一技術措施的審查工作,提出審查論證意見,供主管部門審批;
(七)承擔部品認證、住宅性能認定、康居示範工程等相關技術服務指導工作;
(八)承擔市住宅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委託的專項工作。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專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40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專家委員會委員民主產生。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議事原則
(一)專家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就住宅產業化先進技術、政策、發展規劃等開展研討,為有關管理部門決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二)對有關部門組織的住宅產業化試點工程開發建設方案審核、重大科技項目論證和地方標準審查等專家論證會議,專家組中專業技術人員應由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的專家庫中遴選,人數不少於7名。
(三)專家組成員適用迴避原則,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該項目論證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人選的產生和任期:
(一)專家委員會委員人選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委、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質監局、市科委等相關部門推薦,專家所在單位或行業協會推薦,或者專家自薦等方式產生,經審核合格的,由專家委員會統一頒發證書。
(二)專家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續聘續任。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作風正派、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三)專業技術人員要求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在本專業範圍具備領先的技術水平,具備堅實的專業基礎知識,有較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悉住宅產業化相關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願為建設事業發展服務。
(四)行政部門代表由相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派出。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市住宅產業化聯席會議、相關部門和專家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在參與決策諮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並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三)優先獲取相關部門所屬機構的相關科技資料;
(四)專家報酬按照財務制度規定標準發放。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二)積極參加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三)向專家委員會提供相關專業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開發、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建議。
第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出;
(二)因職務變動、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委員會委員資格:
(一)未經專家委員會許可,以專家委員會的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二)在諮詢、評審等活動中,超越政策規定收受報酬和其他禮品。
(三)經舉報查實有其它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在決策諮詢活動中應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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