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會審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市監發〔2023〕90號
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現將《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會審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質量,切實提升審查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策制定機關起草的,擬以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出台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且在本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出現異議的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起草部門認為需要通過會商會審協助完成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會審程式
第三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把政策措施提交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前,向市級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協調辦)提交書面會審申請。
第四條 起草部門在提交會審申請前,應當嚴格執行"誰制定、誰審查"原則,遵循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對照審查標準開展自我審查,並形成初步書面審查結論。
第五條 起草部門向市協調辦提出會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列入市政府當年重要檔案制發計畫的相關檔案;
(二)申請會審函,會審函中應包含對存在異議需要會審的具體內容;
(三)政策措施(送審稿);
(四)起草說明;
(五)法律法規依據及相關材料;
(六)包括但不限於公平競爭審查徵求意見情況;
(七)本部門的初步審查結論;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 市協調辦應當自收到會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會審意見。情形複雜、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難以把握的問題,可以適當延長。需要召開會議進行會審的,市協調辦應當向起草部門說明情況,並提前2個工作日將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告知參會各方。
第七條 市協調辦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會審:
(一)直接對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審查建議;
(二)徵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等意見,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提出審查建議;
(三)組織有關單位召開專題會議提出審查建議;
(四)提請協調機制召開臨時會議,由協調機制討論後,提出審查建議;
(五)採用與起草部門協商一致的其他審查方式,提出審查建議。
第八條 參加會審的人員和機構應當獨立開展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意見。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九條 市協調辦反饋的會審建議供起草部門參考,起草部門不得以會審建議代替審查結論。起草部門應當做出審查結論並承擔相應責任。
召開會議進行會審的,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參會各方簽字後,由市協調辦反饋起草部門。會議意見無法協調一致,不能形成會審建議的,可由起草部門提交其上級機關決定政策措施的相關內容。
上級機關的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條 起草部門對會審建議予以採納的,應當補充完善相關工作程式或者修訂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內容。對會審建議未予採納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起草部門應當在政策措施出台之日起30日內將政策措施和書面審查結論的電子版報市協調辦備案。
第十一條 參加會審人員應當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會審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必須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涉密檔案和介質以及未公開的內部信息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和保存。對因失職、瀆職違反保密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協調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提高我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質量,切實提升審查效能,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檔案的規定,完善我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會審制度,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和市司法局聯合出台《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會審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22年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也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提出要求。為最佳化審查方式,提升審查效能,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四家單位在深入研究、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暫行辦法》。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會審工作的重點是針對擬以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出台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且在本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出現異議的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門認為需要通過會商會審協助完成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在市級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辦公室的組織下開展會審工作。會審工作對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結合政策制定機關初步審查情況,對政策措施草案中涉嫌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運用多種方式,充分交流討論,最終形成會審建議提供給起草部門進行參考。這對於提高審查質量和效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預防和糾正發生行政性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成效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暫行辦法》分為總則、會審程式、附則三章,共13條。檔案主要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規定了檔案制定依據,明確主體適用範圍,規定起草部門的職責;第二部分規定了會審程式,《暫行辦法》的創新特點在於,對重大政策措施會審的基本流程進行更為清晰的闡釋,重大政策措施會審程式遵循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嚴格按照"誰制定、誰審查"原則展開工作。同時規定了起草部門所需提供的會審材料、市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辦公室反饋會審意見的時間期限和會審的具體方式與要求等,以增強會審程式的規範性。會審意見反饋的要求得到了進一步細化,如召開會議進行會審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起草部門不得以會審意見代替審查結論,應獨立做出審查結論並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應當在政策措施出台之日起30日內將政策措施和審查結論等相關材料報市聯席辦備案等。
《暫行辦法》的出台將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落實的監督指導,提高審查質量和效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預防和糾正發生行政性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成效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