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總計5章28條,明確審查範圍與程式,評估與清理、監督與責任追究等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內容解讀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領導擔任主任的公平競爭委員會,承擔公平競爭議事協調法定職責,認真履行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統籌協調、監督指導職能。縣級以上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本地區公平競爭委員會各項日常工作。
《辦法》還要求,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習和貫徹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和法律制度。各級行政學院應當將公平競爭政策和法律制度列為重要培訓內容,強化領導幹部公平競爭理念和公平競爭政策實施能力。
《辦法》表示,政策制定機關不得違法通過稅收優惠、財政獎補、目錄清單、資質認定、推薦指定、標準、備案等手段對本地和外地的企業、商品、服務實施差別待遇,不得違法以所有制形式、經營者所在地、股權結構、商品或服務品牌等設定投標人資格。政策制定機關和企業不得通過簽訂協定、備忘錄等形式,形成單一市場主體壟斷,妨礙其他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辦法》規定,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政企合作、土地供應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他政策性檔案以及“一事一議”等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競爭。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機制,嚴格實施統一審查程式。
《辦法》還規定,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可以諮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就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向本級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諮詢。多個政策制定機關聯合制定或者涉及多個政策制定機關職責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出現較大爭議或者意見難以協調的,以及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自我審查過程中遇到重大疑難複雜問題的,可以向本級公平競爭委員會提出會審申請。公平競爭委員會根據需要也可以主動組織會審。會審工作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會審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指出,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定期評估機制,定期評估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各級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政策制定機關和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按照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有關規定引入第三方評估。
《辦法》強調,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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