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2001年內蒙古自治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日期:2001-01-01
  • 發布文號:內政發(2001)89號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內政發(2001)89號)
為理順和完善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確保人民民眾用藥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10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全國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執法監管部門的要求,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現行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實行自治區以下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垂直管理,以加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監督、執法統一、行為規範、廉潔高效的藥品監督管理體制,促進全區醫藥事業健康發展。
二、機構設定與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組建盟市、旗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下,統一履行藥政、藥檢和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監督管理職能。
(一)行政機構的設定
1、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是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藥品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是,領導自治區以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履行法定藥品監督管理職能。
2、盟市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設定
盟市設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為自治區食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機構。主要職責是,在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藥品監督管理工作,領導下屬機構履行藥品監督管理職能。
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設藥品監督管理局,副處級建制,為所在盟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機構。主要職責是,在盟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領導下屬機構履行藥品監督管理職能。
3、旗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設定
除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和盟市所在地的市、區外,在自治區84個旗縣(市、區)設定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正科級建制,為盟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加掛藥品稽查隊牌子。主要職責是,在盟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二)藥品監督稽查機構的設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全區12個盟市均設藥品監督稽查隊,為盟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執法機構。旗縣級藥品監督稽查機構不單設。
(三)藥品檢驗機構的設定
保留自治區藥品檢驗所,為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事業單位。
保留各盟市藥品檢驗所,其中通遼市藥檢所為東部區中心藥檢所,為盟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
保留現有31個旗縣藥檢所,未成立藥品檢驗所的旗縣在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加掛藥品檢驗所牌子。
(四)職能的歸併
撤銷盟市、旗縣醫藥管理局。盟市、旗縣醫藥管理局所承擔的規劃制定、巨觀調節、信息統計、藥械儲備等項職能,移交當地經貿委;所承擔的藥品生產、流通監管職能,移交新組建的藥品監督管理局。盟市、旗縣衛生部門所承擔的藥政、藥檢職能,劃歸新組建的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機構的管理
自治區和自治區以下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機構及內設機構、技術機構的設定、變更或撤銷,由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自治區編委按規定程式審批。
三、人員編制
各盟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的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及其所屬技術機構的人員編制,由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自治區編委統一核定和管理。
四、幹部管理
自治區以下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幹部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調整省級以下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幹部管理體制的通知》(組通字[2000]35號)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關於調整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幹部管理體制的通知》(內組通字[2001]37號)要求執行。
盟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幹部以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管理為主,盟市黨委協助管理。旗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分局領導幹部以盟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管理為主,旗縣(市、區)黨委協助管理。
盟市、旗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黨的關係實行屬地管理,設立黨組,由所在地方黨委審批。
自治區各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非領導職務職數,報經自治區人事廳審核批准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
五、人員選撥條件和任用辦法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中編辦、人事部《關於省以下藥品管理機構編制和人員管理問題的通知》(國藥監辦[2001]93號)精神,各盟市新組建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人員組成分兩步實施:第一步,在原醫藥管理局機關、藥政、藥檢人員三支隊伍中通過競爭上崗篩選,具有國家幹部身份但不具備公務員身份的,要通過公務員過渡考試,合格者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第二步,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考錄,逐步到位。在落實人員編制、進行人員配備時,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嚴把人員“入口”關。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中,新進人員須同時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幹部身份。具備藥學、醫學、化學、生物學、法學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人員編制數額的70%。
1998年9月15日後新調入人員,除國家指令性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伍士兵和按計畫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以及正常輪崗交流幹部外,其它原因調入人員,一律不予承認。
六、財務經費管理
(一)實行垂直管理後,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對全區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財務經費實行統一管理。
(二)自治區財政部門按照人員經費標準和公用經費定額,根據全區藥品監督系統人員情況和工作需要,將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包括由地方組織的藥品抽驗所需經費)等,納入自治區財政支出預算;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自治區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三)盟市級藥品監督部門上劃自治區管理後,盟市級藥品監督局及其直屬機構將罰沒收入和行政事業收費逐級上繳自治區藥品監督局,由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按規定分別上繳自治區國庫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然後全額返還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項用於行政執法和技術執法裝備配置。應繳中央財政部分,由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自治區國庫或自治區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直接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自治區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統一管理的原則,核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直屬機構的年度部門預算,統一核撥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四)盟市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技術機構原有經費預算,自2002年1月1日起相應上劃自治區財政,分別列入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其中,機構和人員經費根據上劃機構及人員情況,以2000年盟市行政單位人均人員經費和公務費開支水平上劃;離退休人員經費,按照當地實際開支標準上劃;住房公積金、職工醫療費、離休人員醫療費,按現行政策規定一併上劃自治區財政。2002年1月1日前,盟市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所需經費繼續維持由原開支渠道。盟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公場所由當地政府調劑解決。
(五)自治區編制部門下達編制出現空缺,可由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商自治區人事、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盟市行政機構改革分流人員中考核優選一部分符合專業要求的人員充實盟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需經費基數同時上劃自治區財政。
(六)按照財政部《關於做好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有關財務管理和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財社[2001]6號)精神,盟市、旗縣醫藥管理局撤銷後,原盟市、旗縣政企合一的醫藥管理局(公司),按履行藥品監督管理職能實際人數占用國有資產實際數或一定比例,上劃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藥政、藥檢機構現有國有資產,經審計部門確認後,全部上劃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七)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經制度,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使用各項財政資金,加強對監督事業財政撥款和預算外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截留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七、組織實施
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解決組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關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核定、幹部管理、經費保障及其上劃移交等項工作由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編委、自治區人事廳、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自治區以下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自上而下、分步實施。盟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建工作於2001年7月31日前基本完成,旗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組建工作於2001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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