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2023年11月3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工業園區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園區管理和服務,發揮工業園區引領示範和帶動作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的設立和分類、調區擴區、規劃建設、職能職責、產業發展、考核評價、服務保障等。
第三條 工業園區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科技支撐的原則,加強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和新興產業培育發展,全面推動高質量發展,把園區建設成為新型工業化發展引領區、高水平營商環境示範區、深化改革開放和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區。
第二章 設立和分類
第四條 工業園區的設立應當遵循布局合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自治區工業園區總體發展要求,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條件。除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特殊安排外,原則上每個旗縣(市、區)的工業園區不超過1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業園區發展實際,適時修訂《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審核公告目錄》並對外公布。
第五條 設立工業園區,由工業園區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商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統籌考慮,提出審核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審批,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上一輪撤銷的工業園區,自申請重新設立之日起,開始享受園區相關政策。
第六條 鼓勵發展基礎好的工業園區按規定程式申報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升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口岸加工園區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須按照商務部、科技部、海關總署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檔案材料,由工業園區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有關程式由自治區商務、科技、海關等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並提出審核意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第七條 按照工業園區的發展規模和效益等指標,將工業園區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分類以畝均產值、畝均投資、入駐企業數量、年度稅收及工業固定資產投資作為參考依據。其中,按產值的分類標準是:年產值240億元及以上的,劃分為一類工業園區;年產值240億元以下80億元以上的,劃分為二類工業園區;年產值80億元及以下的,劃分為三類工業園區。分類標準根據全區工業園區發展實際適時調整。產值較低、規模較小的三類工業園區不設定管理委員會,享受調區擴區、產業發展、考核評價、基礎設施補貼等各類針對工業園區的政策。
第八條 工業園區分類認定由工業園區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認定申請,提交產值、稅收數據及申報材料(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黨委編辦、統計局和內蒙古稅務局等有關部門審核認定,按照相關條件和分類標準提出認定建議,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提請分類認定的工業園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權屬清楚,四至範圍邊界清晰,界址點坐標準確無誤,符合經批准的旗縣級及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工業園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
(二)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規劃環評、規划水資源論證得到盟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相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調區擴區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工業園區可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和建設發展需要,穩步有序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
第十條 工業園區擴區調區由工業園區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擴區或調區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後,提出是否同意擴區調區的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同意擴區調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級工業園區擴區或調區,在履行現場核查、部門會商程式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審批。
(一)工業園區申請擴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和原則:
1.工業園區土地利用率達到80%以上。
2.土地集約利用監測評價排名進入前2/3,工業園區畝均效益評價排名靠前或顯著提升。
3.工業園區申請擴區前後園區範圍內土地利用現狀明確、權屬清楚。
4.工業園區原規劃區域內建設用地得到充分利用,規劃建設用地空間不能滿足未來3年建設項目用地需求。擬擴區的區域原則上應當與原規劃區域集中連片,不能集中連片的區片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塊。對地域面積大、地理條件受限的旗縣(市、區),可適當增加1—2個區塊。
5.工業園區擴區區域主要用於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安全、節能、質量標準的新項目落地,以及功能擴展或者園區整合。
6.擬調區範圍應當符合經批准的旗縣級及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工業園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四至範圍邊界清晰,界址點坐標準確無誤,面積與提供坐標量算面積一致。
7.工業園區新擴區域應當與當地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匹配,擴區後因產業發展需要等原因確須編制工業園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按法定程式編制規劃,並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二)工業園區申請調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和原則:
1.工業園區調區分為部分調區和整體調區,原則上不擴大原批准的園區面積。
2.申請調區前工業園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權屬清楚。
3.工業園區原規劃區域,因地質、地貌結構發生變化,或者因城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編、調整等原因,導致園區原有範圍全部或部分用地已不再適應大規模發展需要的,可以申請整體調區或部分調區;因原選址不合理實際未開發利用的,在充分論證基礎上可以申請整體調區;區片過多、布局分散的,可以申請部分調區。
4.工業園區擬調整的區域原則上應當與原規劃區域集中連片,不能集中連片的區片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塊。
5.工業園區擬調區的範圍符合經批准的旗縣級及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工業園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四至範圍描述清楚,邊界清晰,界址點坐標準確無誤,面積與提供坐標量算面積一致。
6.申請調區的工業園區,調區後因產業發展需要等原因確須編制工業園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按法定程式編制規劃。
第十一條 工業園區申請變更名稱由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申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後批覆。
第四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全區工業園區發展工作,科學規劃工業園區區域布局,明確工業園區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制和發展方向,形成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功能協調、各具特色的工業園區發展格局。
各工業園區發展應當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
第十三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可以編制工業園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編制工業園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應當符合旗縣級及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嚴格組織實施。在編制工業園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時應當同步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和水資源論證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水資源論證書,並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落實到規劃中,堅持“以水定綠、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原則,合理布局產業。
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工業園區用地保障機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用地需求,對符合園區主導產業的重點項目落地和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所需建設用地予以保障,對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予以統籌安排。
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完善工業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價結果納入工業園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擴區、調區、升級、降級及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依據;健全工業園區用地增存掛鈎機制,對土地利用、集約用地及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等方面工作突出的工業園區,安排用地指標;嚴控工業園區用地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全區工業園區用地規模不再大幅度增加。確保工業園區核准四至範圍和用地規模與工業園區發展水平、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相適應,核減土地集約利用評價靠後的園區用地規模,以保障發展勢頭好、確須擴區的工業園區的需求。
第十五條 工業園區應當合理安排開發用地,統籌規劃生產、綜合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類功能分區。
(一)合理制定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性指標,科學控制開發強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積極通過依法收回、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費用獎懲等方式,對閒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再開發。
(二)緊湊布局企業和項目,推進多層廠房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鼓勵企業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立體式停車場,逐步提升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容積率、建築係數、行政辦公輔助用房面積比例和標準化廠房容積率等約束性參數,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自然資發〔2023〕72號)中關於工業園區和不同行業工業項目的控制指標和相關要求執行。
(三)合理規劃工業生產必需的服務業、科研、倉儲、租賃住房、公用設施等用地規模,除產城融合類型園區外,園區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比例不得低於60%。合理確定園區各類設施配建標準,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園區綠化用地,不得規劃建設寬道路、大廣場、大綠地等形象工程,工業項目用地內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產必需的綠地。
第十六條 工業園區應當整體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項目,配套供電、供氣、供水、供熱、通信、交通、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設施,並將為企業服務的公共信息、技術、物流等服務平台和必要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統一納入整體規劃。推進實施“網際網路+”行動,建設智慧園區管理服務平台。
積極利用專項建設資金,鼓勵政策性、開發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依法合規開展工業園區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五章 職能職責
第十七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主要履行招商引資、協調服務、經濟管理、組織領導、發展規劃、園區建設等職能,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要逐步剝離教育衛生、公共文化、行政執法等社會事務管理和服務職能。工業園區屬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做好承接工作,確保剝離的社會事務管理和服務職能承接到位。
各地區應當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將能夠下放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下放給工業園區並全面實行清單管理。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國家、自治區及盟市工業園區總體發展要求,結合本園區功能定位,編制、修改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等。
(二)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結合本園區主導產業,協調推進園區內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三)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機制,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台。
(四)依法或者根據授權對工業園區許可權範圍內的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備案。
(五)建立健全創新創業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強創新資源集聚,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六)組織、協調落實園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引導、保障園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存在的難題,提供幫辦、代辦服務。
(八)發布公共信息,為園區內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九)履行所屬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部門以工業園區類別為依據,合理設定園區管理機構級別及內設機構標準。
第六章 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工業園區應當堅持製造業為主的發展方向,圍繞自治區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現代裝備製造、新型化工、新材料、生物醫藥等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建設,明確主導產業,引進龍頭企業,延伸產業鏈條,打造產業集群,構建企業集聚、產業集群、要素集約、技術集成、服務集中的產業生態體系,形成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的產業格局。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業園區產業結構最佳化及轉型升級,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本地特色主導產業。
第二十條 工業園區應當明確不超過3個主導產業,並在《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審核公告目錄》中公告。原則上主導產業公告後2年內不得調整變更,2年後若調整,新增主導產業年產值要達到園區年產值的30%以上,工業園區主導產業總數保持不變。
主導產業變更由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申請,並提供園區主導產業企業產值等申請材料,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後批覆。
工業園區應當依據主導產業制定修編產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由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覆,並抄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能源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工業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工業園區產業優先發展目錄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安全、用地標準等方面進行審查,實現綠色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工業園區創建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示範基地。支持工業園區布局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重點實驗室、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創業服務中心等產業創新平台。
第二十三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工業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配套,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創新招商引資方式,開展市場化、專業化和規範化招商,建立健全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資承諾。
第七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 工業園區應當按照統計制度規定,建立健全工業園區統計體系,明確統計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統計數據應當及時逐級報送至自治區統計主管部門,為自治區決策管理和考核評價提供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制定工業園區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按年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工業園區進行考核評價(包括綜合評價和單項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各盟市進行通報。
對綜合評價和單項評價評選出的重點工業園區按照有關規定授予獎牌,並予以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用於工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二十六條 綜合評價結果將作為工業園區等級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對連續兩年工業總產值達到上一類別園區分類標準的,可以申請升級,審批通過後予以公告;對連續兩年工業總產值達不到相應分類標準的,按照相關程式降級並予以公告。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部門及時根據升降級情況確定園區管理機構規格。
第八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園區工作的領導,將園區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工業園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問題議事協調機制,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推動工業園區健康有序發展;加大對工業園區的支持力度,建立工業園區項目庫,徵集工業園區需要支持的項目,充分利用已有的產業扶持、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等專項資金以及政府投資基金支持工業園區發展;完善要素保障機制,加大對園區內企業的用地、用電、用水、用氣、物流、用工、資金、技術、數據等要素的保障力度,為園區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強化工業園區監管責任,逐步建立地方政府主管、主管部門指導、職能部門監管的機制。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類工業園區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動落實工業園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工業園區範圍內的土地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程建築等作為重點,依法指導和督促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切實承擔管理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就業等部門應當將工業園區企業職業技能提升、用工招聘等工作作為重點,指導和督促工業園區管理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業園區應當集中開展區域評估,完成園區內涉及公共屬性的環境影響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文物保護評估、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論證、洪水影響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專項評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主動公開本地區工業園區區域評估成果,評估成果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供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單位共享使用。
第三十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對政府下放權責清單範圍內的審批事項,應當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積極推進並聯審批、網上辦理等模式創新,提高審批效率。嚴格執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為入園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鼓勵工業園區在實行審批事項容缺受理方面先行先試,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園區有關審批事項制定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第三十一條 各工業園區應當按照“園區事園區辦”目標要求,全部設定政務服務工作站,落實“十有”標準(有標識標牌、有專門場所、有綜合視窗、有專職人員、有辦公設備、有辦事指南、有事項清單、有責任清單、有制度機制、有工作檯賬),每個工業園區政務服務工作站至少確定2名專職人員負責園區政務服務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工業園區設立政務服務分中心。建立健全幫辦代辦機制,按照“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模式,圍繞企業開辦、項目審批和高頻公共服務事項辦理,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各地區制定工業園區人才培養和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的具體政策,創新人才培養、引進模式,促進高端人才聚集。對在園區內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高級人才,給予安居保障、家屬就學(業)保障、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並在戶口遷移、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三十三條 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干擾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正常行使管理職權。任何單位不得在工業園區內設立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之外的收費項目,不得強制工業園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活動,不得強制工業園區內企業贊助、捐贈、接受指定服務。
工業園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協調機制,受理並及時處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以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7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升級擴區評價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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