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試行)》是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9〕21號)、《關於促進制造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的意見》(內政發〔2022〕6號)和自治區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提升全區各類工業園區發展積極性,引導工業園區增強綜合實力、提高畝均效益、加強科技創新、加快綠色轉型、大力招商引資、勇於爭先進位,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按照自治區政府的部署,為進一步突出高質量發展導向,提升工業園區節約集約發展水平,促進自治區工業園區高端化、綠色化、智慧型化高質量發展,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修訂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1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9〕21號)、《關於促進制造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的意見》(內政發〔2022〕6號)和自治區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提升全區各類工業園區發展積極性,引導工業園區增強綜合實力、提高畝均效益、加強科技創新、加快綠色轉型、大力招商引資、勇於爭先進位,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內的所有工業園區。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牽頭組織自治區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和各盟市按照本辦法對全區工業園區實施考核評價,形成考核評價報告上報自治區政府審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可根據工業園區發展現狀適時調整評價指標及權重。
第四條  工業園區考核評價堅持“寧缺勿濫”原則,對不符合評選導向的園區不予評選;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原則,全區工業園區採用統一標準,嚴格按照指標數據排名;堅持“不重複”原則,同一考評年度內,同一園區只能獲評為1項評價重點工業園區。
第二章  評價類型
第五條  工業園區評價包括綜合評價和單項評價兩類,綜合評價設定綜合實力評價1項,單項評價設定爭先進位、畝均效益、綠色低碳、科技創新、招商引資5項評價(詳見附表1)。
一、綜合評價
(一)綜合實力評價。設定總量規模指標、畝均效益指標、綠色低碳指標、科技創新指標、招商引資指標5類一級指標23項二級指標。
二、單項評價
(一)爭先進位評價。設定3項指標。含工業增加值、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考評年度當年值)、稅收總額3項排名指標。
(二)畝均效益評價。設定4項指標。含單位土地面積工業增加值、單位土地面積稅收總額、單位土地面積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考評年度當年值)3項排名指標,發生較大級以上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1項附加指標。
(三)綠色低碳評價。設定5項指標。含單位規上工業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單位規上工業增加值水耗降低率、兩高行業產值占園區總產值比重3項排名指標,園區生態環境治理水平1項水平指標,發生較大級及以上突發污染事件1項附加指標。
(四)科技創新評價。設定6項指標。含規上工業企業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新獲批自治區級以上研發創新機構數量(包括重點實驗室數量、工程研究中心數量、企業技術中心數量、企業研發中心數量、孵化器眾創空間數量)、考評年度新增發明專利授權量、高新技術企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重、新獲批自治區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數量5項排名指標,智慧園區建設水平1項水平指標。
(五)招商引資評價。設定5項指標。含入園新開工項目數、入園新開工項目總投資額、入園新開工項目完成投資額3項排名指標,新引進世界五百強企業、新引進中國五百強企業2項附加指標。
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六條  評分包括排名評分、水平評分、附加評分三類,得分由三類指標評分相加得出。
(一)排名評分。將56個工業園區各排名指標進行全區排名(包括數值越大越好的正排名和數值越小越好的逆排名),將各排名指標全區園區最高值設定為100分,最低值設定為60分,計算每個園區各排名指標的得分。
計算方式:正排名採用(園區指標-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逆排名採用(最大值-園區指標)/(最大值-最小值)×40+60。
(二)水平評分。由主管廳局根據相關標準給出。包含智慧園區水平、生態環境治理水平2項指標。
(三)附加評分。按照指標分值進行加減分。
第七條  畝均效益評價時,將各園區畝均效益評價各項指標得分加權求和算出各園區畝均效益評價得分,按照得分進行排名(其他各項評價類同,詳見附屬檔案2)。爭先進位評價由相關指標考評年度排名較上一考評年度進步位次確定,如果存在園區進位相同,則工業增加值高的園區候選。
第四章 評價導向
第八條  在考評年度內,凡工業園區發生重大級及以上安全生產事件、重大級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根據相關部門通報結果取消評選重點工業園區資格。
第九條  凡畝均效益、綠色低碳、科技創新、招商引資四個單項指標,有二項在全區平均水平以下的,取消評選重點工業園區資格。
第十條  畝均效益重點工業園區畝均工業增加值必須全區園區平均值2倍以上;綠色低碳重點園區單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必須全區園區平均值2倍以上、科技創新重點工業園區規上工業企業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必須全區園區平均值2倍以上;招商引資重點工業園區入園新開工項目總投資額及完成投資額必須全區園區平均值2倍以上。
第十一條  堅持“錯位發展”導向,農畜產品加工園區招商引資評價單獨測算,且不適用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二條  堅持“綠色發展”導向,獲評重點園區主導產業主要產品能耗必須有60%達到能耗先進值。
第十三條  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原則,突出“硬排名、不平衡”導向,對不同地域工業園區採用統一標準,嚴格按照指標數據進行排名。
第十四條  在同一考評年度內,同一園區只能獲評為綜合實力、爭先進位、畝均效益、綠色低碳、科技創新、招商引資1個方面的重點園區,優先獲得綜合評價重點園區。
第五章 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每項評價設定3個重點工業園區名額。各項評價排名前10%的工業園區(6個)為重點工業園區考評對象(招商引資評價考評對象包含農畜產品加工園區評價排名前10%的1個園區)。堅持“寧缺勿濫原則”,對不符合評價導向的考評對象予以剔除(採用第八到第十四條,詳見附屬檔案2)。每項評價從6個考評對象中評選不超過3個重點工業園區,並授予“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獎牌。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安排資金對綜合評價重點工業園區和單項評價重點工業園區予以支持,支持資金用於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度發布考核評價結果,將考核評價結果函送各盟市政府和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對重點工業園區予以通報表揚,並通過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布。
第六章 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對二類工業園區申請新升級為一類工業園區的,原則上應滿足以下條件:產值規模達到200億元;稅收達到10億元;考核評價綜合排名連續二年位於全區前2/5。
第十九條  對連續三年在一類園區綜合排名後3位的園區,按照相關程式降為二類園區,並由編制部門按照二類園區確定園區管理機構等級和編制數量;對連續三年綜合排名後3位的園區,退出自治區級工業園區序列。對降級及退出序列的工業園區,原則上決定公布後兩年內盟市政府不得提請升級或設立。
第七章 評價程式
第二十條  考核評價每年開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2月至4月進行,工業和信息化廳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考核評價時間安排作出調整),報告期為上一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反映工業園區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發展水平狀況。
第二十一條  考核評價程式主要包括:
(一)上報數據。工業園區聯合所在地統計局、發改委、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有關要求,組織填報考核評價數據、相關審核材料和承諾書。自治區相關部門按照指標數據責任分工,提供相關數據及證明材料。
(二)組織考評。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考評組,對各盟市上報的數據和材料進行審核。按照考評計分辦法計算分值,對工業園區進行評價。
(三)審定公布。形成考評報告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審定結果函送自治區有關部門、工業園區所在地政府和各工業園區管委會,並通過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布。
第二十二條  指標數據中工業總產值、工業增加值、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單位規上工業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單位規上工業增加值水耗降低率、規上工業企業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高新技術企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重、“兩高”行業產值占園區總產值比重等指標數據由自治區統計局提供;稅收總額指標數據由自治區稅務局提供;園區建設用地面積數據由自然資源廳提供;生態環境治理水平、園區發生較大或重特大突發污染事件指標數據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新獲批自治區級以上重點實驗室、企業研發中心、孵化器、眾創空間數量指標、新獲批自治區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由科技廳提供名單;新獲批工程研究中心指標由發改委提供名單;新獲批自治區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企業技術中心指標由工信廳提供名單;考評年度新增發明專利授權量由市場監管局提供名單。新獲批自治區級以上研發機構數量、新獲批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數量、考評年度新增發明專利授權量、稅收總額、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入園新開工項目總投資額、完成投資額、項目數、新引進世界五百強企業、中國五百強企業等指標數據由各工業園區提供。
單位規上工業增加值水耗降低率採用考評年度年中數據,其他指標體系為考評年度年末數據。
第二十三條  工業園區提供偽造資料、無效資料、過期資料的,該項資料按作廢處理,不予重新補報,所證明的對應指標得分按零分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原《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內工信辦字〔2021〕4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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