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是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等10個部門為加快推進《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5號)《內蒙古自治區“十四五”氫能發展規劃》重點任務實施,有效管控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全鏈條重大安全風險,促進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4年4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部署,自治區能源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應急管理廳等10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9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 發文字號:內能源科技發〔2024〕1號
- 有效期:2年
全文,內容解讀,政策背景,政策依據,主要內容,制定意義,發布信息,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5號)《內蒙古自治區“十四五”氫能發展規劃》重點任務實施,有效管控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全鏈條重大安全風險,促進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制氫是指由可再生能源電解水製造的氫產品(即通稱的綠電制綠氫,以下統稱綠氫)。可再生能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條定義的可再生能源。本辦法中氫氣、液氫分別指氣態、液態的綠氫。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涉及綠氫的生產、儲存、道路和管道運輸、充裝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綠氫的生產、儲存、運輸、充裝企業(以下統稱氫能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氫能企業應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全全生產。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氫能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綠氫產業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綠氫產業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完善綠氫產業安全發展支持政策,鼓勵綠氫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工藝技術推廣套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綠氫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綠氫產業總體發展規劃布局與產業政策要求,按照行業發展規劃管理。綠氫建設項目選址布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三區三線”管控要求,應充分考慮交叉安全風險。
第八條 綠氫建設項目應依法履行核准或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生態環境、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等相關手續。
允許在化工園區外建設綠氫項目和制氫加氫一體站。綠氫項目不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
第九條 綠氫加氫站參照天然氣加氣站管理模式,經營性綠氫加氫站應向燃氣主管部門取得經營許可。綠氫運輸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從事綠氫道路運輸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許可。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充裝單位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取得充裝許可。
第十條 氫能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氫能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條 氫能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氫能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氫能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氫能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氫能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綠氫建設項目採用的工藝技術應成熟先進、安全可靠。綠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五條 綠氫項目應委託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電力行業、專業相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的,設計單位應取得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
綠氫項目的設備製造、施工、安裝、監理等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應辦理使用登記並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特種設備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應定期校驗、檢修,並做出記錄。
第十七條 臨氫容器、設備和管道及其附屬檔案材料應滿足強度、低溫韌性、抗氫滲透性、氫脆敏感性等要求,並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及《氫氣站設計規範》(GB50177)等要求。
第十八條 氫能企業應在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火、防爆、泄壓、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和經常性維護、保養,建立台賬,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設計、選型、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和《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範》(AQ3009)等要求。
第二十條 防雷設施應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和《石油化工裝置防雷設計規範》(GB50650)等要求,並定期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防靜電設施應符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等要求。涉氫區域入口處,應設定本質安全型人體靜電導除裝置。
第二十一條 可能出現氫氣泄漏或液氫溢出的位置、氫氣可能聚集的位置、可能釋放氫氣的建築物排空口、可能吸入氫氣的建築物吸入口等涉氫區域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要求,設定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並配備攜帶型氫氣檢測報警儀。可能引發火災的位置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要求,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二十二條 氫系統界區進出口處、危險性較大的設施設備上以及有相關規定的其他部位,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應符合《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應履行審批手續、辨識作業風險、落實安全措施。涉氫裝置未經安全處置,不得進行檢維修。
第二十四條 鼓勵氫能企業利用網際網路等科技手段,推動安全風險管控數位化轉型、智慧型化升級。推進綠氫產業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統建設,對生產、儲存、運輸、充裝全產業鏈各環節實行數位化安全監管。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 綠氫生產系統平面布置、防火間距應滿足《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範》(GB50489)、《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氫氣站設計規範》(GB50177)和《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 (GB/T29729) 。
第二十六條 制綠氫系統應考慮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下危險物料的安全控制,主要工藝流程實現自動化,設定漏氫檢測和火焰檢測報警、緊急切斷、聯鎖保護、安全泄壓、事故排放和安全儀表等系統。制綠氫系統應設定蒸汽或氮氣供給設施,用於氫氣系統吹掃、置換、滅火等。
第二十七條 綠氫生產區域內原則上不得布置控制室,確需布置的,應採用抗爆設計。裝置區內不得設定辦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等人員聚集場所,最大限度減少危險環境中人員數量。
第二十八條 綠氫製備裝置的設計、製造和安裝應符合《氫氣站設計規範》(GB50177)、《水電解制氫系統技術要求》(GB/T19774)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綠氫製備裝置所在的廠房宜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布置。需要採用室內布置的,綠氫製備裝置所在的廠房應設定必要的泄壓設施。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內有氫儲存或操作設備時,應設有通風系統,風機需採用防爆風機。通風系統進口宜設於牆體底部,出口宜設於牆體頂部或建築物頂部且朝向安全區域,並應設定雷電防護裝置。
第三十條 氫壓機應按《氫氣站設計規範》(GB50177)設定安全保護裝置,冷卻水系統宜獨立布置。按要求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
第三十一條 液氫系統應採取防止氧化性物質富集爆炸的措施。液氫系統冷箱運行及臨時停車保冷期間,應監控冷箱夾層密封氣的壓力變化,當壓力出現高限報警且含氧量超標時,應停止運行。
第三十二條 氫能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備案和安全管理,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
第四章 儲存安全
第三十三條 綠氫儲存場所應自然通風良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與民用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架空電力線、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等的防火間距應滿足《氫氣站設計規範》(GB5017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等要求。
第三十四條 氫氣罐應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要求。氫氣罐應設定超壓泄放裝置、壓力測量儀表、壓力感測器、氫氣泄漏報警裝置、氮氣吹掃置換接口等安全附屬檔案,配置禁油壓力表。液氫儲罐還應設定液位計、緊急切斷閥、真空夾層安全泄放裝置、夾層真空檢測裝置和液位高位報警聯鎖裝置。
第三十五條 氫氣罐應安裝在高於地面的基座上,基座和裝卸平台地面應做到平整、耐磨、不產生靜電、不發火花。液氫儲罐支承和基座應滿足《液氫貯存和運輸技術要求》(GB/T 40060),為絕熱非燃燒體並確保牢固,基座宜高於地面30cm。氫氣罐罐區應設有防撞圍牆或圍欄,並設定明顯的禁火標誌。
第三十六條 氫氣排空應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要求,氫氣罐放空閥、安全閥和置換排放管道系統均應設排放管,排放管應裝有阻火器並設定蒸汽或氮氣稀釋滅火設施。室內排放管的出口應高出屋頂2m以上,室外設備的排放管應高於附近有人員作業的最高設備2m以上。排放管應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氣凝集、凍結和外來異物堵塞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綠氫設備所用的儀表及閥門等零部件應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要求,確保密封良好。綠氫設備運行時,禁止敲擊、帶壓維修和緊固,不得超壓,禁止負壓。
液氫儲存容器及管道應符合《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中的相關規定,應設有絕熱效果良好的絕熱系統和安全泄放裝置;汽化器及其管路應設有超壓泄壓保護裝置。在汽化器排氣處應採取措施避免液氫流入其他設備中,汽化器應設有防止氫氣回流裝置。液氫儲存應符合《液氫貯存和運輸技術要求》(GB/T 40060)等規定,設有氫氣濃度檢測報警系統。
第三十八條 固態儲氫容器應符合《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中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三十九條 綠氫運輸應滿足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危險(易燃)品運輸的法律、法規規定。道路運輸託運人應委託依法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氫能企業承運。
第四十條 綠氫運輸車輛及其維護、保養、檢測應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21668)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JT/T1285)等要求。
綠氫運輸車輛應配備防撞報警系統、遠程提醒監控系統,實行車輛行駛軌跡、駕駛員狀態及車輛技術狀況全程實時監控記錄。
第四十一條 綠氫運輸容器的材料、設計、製造、改造、維修、使用、充裝、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等應符合《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5)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等要求。綠氫運輸容器應設定超壓、泄漏等異常情況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
第四十二條 綠氫道路運輸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等有關規定託運、承運,託運人應當製作危險貨物電子運單,交由駕駛人員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電子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2個月。
綠氫道路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等應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運輸活動。
第四十三條 綠氫運輸車輛應嚴格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等方面的有關規定。運輸車輛應露天停放,不得停放在靠近橋樑、隧道或地下通道的場所,停放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如接地、設定警戒帶等。
第四十四條 綠氫輸送管道應根據《埋地鋼質管道陰極保護技術規範》(GB/T 21448)和《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範》(GB50316)規範要求,採取外防腐層加陰極保護等聯合防護措施,設定里程樁、測試樁、轉角樁、標誌樁、交叉樁、加密樁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標識,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綠氫輸送管道場站和閥室的總平面布置、建築物和構築物設計參考《氫氣站設計規範》(GB50177)。
第四十五條 綠氫輸送管道應滿足《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範》(GB 32167)要求,開展周期性高后果區識別評價,落實風險削減措施,建立健全高后果區安全風險管控政企聯動機制。
第六章 充裝安全
第四十六條 綠氫加氫站的設計、施工、驗收和安全管理等,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加氫站技術規範》(GB50516)、《加氫站安全技術規範》(GB/T34584)、《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34541)、《移動式加氫設施安全技術規範》(GB/T31139)、《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34583)等要求。
綠氫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綠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綠氫加氫站、綠氫供氫站、制氫加氫一體站。
第四十七條 綠氫的加油加氣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選址布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和《加氫站技術規範》(GB50516)等要求。
第四十八條 設定有儲氫容器、氫氣壓縮機的區域應按照《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和《加氫站技術規範》(GB50516)等要求,設定實體牆與公眾可進入區域隔離。綠氫長管拖車卸氣端不宜朝向辦公區、加氫島和鄰近的站外建築物。
第四十九條 當採用運輸車輛卸氣時,廠站內應設有固定的卸氣作業車位並有明確標識。採用氫氣管道卸氣時,應按氫氣壓力、儲存參數,選用合適的儲氫裝置。
第五十條 綠氫壓縮設備和管道及附屬檔案的選擇,應根據《加氫站技術規範》(GB50516),卸氣柱應設定泄放閥、緊急切斷閥、就地和遠傳壓力測量儀表,與綠氫運輸車輛相連的管道應選用耐高壓、耐氫蝕金屬軟管,並設定拉斷閥和防甩脫裝置。
液氫罐車的卸液管道應設定切斷閥和止回閥,氣相管道應設定切斷閥。輸送液氫的裝卸閥門、軟管和快速裝卸接頭應採用真空絕熱或其他保溫結構。
第五十一條 綠氫加氫站禁止接收無危險貨物承運資質的車輛配送的綠氫產品,不得為無使用登記以及車用氫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報廢的車輛加氫。
第五十二條 綠氫加注作業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範》(GB50516)和《加氫站安全技術規範》(GB/T 34584)等要求,加氫前應測量車載氫系統初始壓力,系統初始壓力小於2兆帕或大於公稱工作壓力時,不應加注。
第五十三條 綠氫儲存設施的設計單位應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對容器各種可能的失效模式進行判斷,提出風險管控措施。綠氫儲存設施的使用單位應嚴格落實風險評估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七章 應急管理
第五十四條 氫能企業應設定有應急管理職責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有應急管理職責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火災預防應急回響、指揮、處置、救援、恢復等各環節的職責分工,並細化落實到崗位。
第五十五條 氫能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企業專職消防隊和工藝處置隊,綠氫加氫站等其他規模較小生產經營綠氫企業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消防救援人員和工藝事故處置人員。綠氫產業聚集區域的氫能企業,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專職消防隊。
第五十六條 氫能企業應根據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和危害,配備自給式呼吸器、防靜電服等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經常維護、保養,定期檢驗合格,保證完好適用。
第五十七條 應急消防救援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氫能企業應加強教育培訓和業務訓練,確保救援人員熟練掌握本企業應急處置程式和自救互救常識,避免盲目指揮、盲目施救。
第五十八條 氫能企業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按規定進行預案評審、簽署、公布與備案。
第五十九條 氫能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氫能企業應辨識危險崗位,編制應急處置卡,常態化開展危險崗位人員應急處置能力訓練。
氫能企業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針對性消防演練,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對職工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十條 氫能企業應建立健全應急值班值守制度,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工作設施設備,配齊專門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完善綠氫生產安全事故信息通報、決策會商、指揮調度和聯合處置機制,提高區域協同影響效率和救援能力。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綠色氫氨醇產業園區規劃布局。
第六十三條 公安部門負責綠氫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綠氫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綠氫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用地保障等工作。
第六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氫能企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在制氫、儲氫、運氫、充裝過程中因突發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
第六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綠氫加氫站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依法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負責綠氫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負責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備案和抽查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綠氫道路運輸的許可,負責綠氫運輸企業和綠氫運輸車輛及其相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綠氫加氫站的規劃。
第六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氫能企業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氫能企業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並依法牽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氫能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核發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對綠氫輸送管道的安裝質量實施監督檢驗。
第七十條 能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綠氫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措施;負責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綠氫長輸管道、綠氫加氫站建設項目核准或備案;負責綠氫生產的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綠氫長輸管道保護工作。
第七十一條 氣象部門負責氫能企業防雷安全監督管理,以及雷電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技術支持。
第七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氫能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依職責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依法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氫能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四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職責,依法依規實施行政審批,開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氫能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檔案、標準、規範如有修訂,按新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印發單位依據職能職責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政策背景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在參考其他省市出台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發展實際,自治區能源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應急管理廳等11部門聯合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旨在規範綠氫制、儲、運、充裝等環節安全風險管控,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保障綠氫產業安全發展。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十四五”氫能發展規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9章,77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設6條,明確了《辦法》制定依據和適用情形,對氫能企業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責做出總體規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設18條,對綠氫建設項目布局、手續辦理、從業人員資格、氫能企業及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各項執行標準進行規定。
第三章“生產安全”,設8條,對綠氫製造環節的生產系統、生產區域、制氫裝置、制氫系統等的安全管理進行規定。
第四章“儲存安全”,設6條,對綠氫儲存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管理進行規定。
第五章“運輸安全”,設7條,對綠氫運輸環節的人員、車輛、容器、管道的安全管理進行規定。
第六章“充裝安全”,設8條,對綠氫加氫站、加氫、卸氣等的安全管理進行規定。
第七章“應急管理”,設8條,對氫能企業、應急救援人員、人民政府在應急管理中的職能職責進行規定。
第八章“監督管理”,設13條,對各級各部門關於綠氫產業相關環節的安全管理職責進行規定。
第九章“附則”,設3條,對實施時間、有效期、解釋部門進行規定。
制定意義
《辦法》的出台對保障內蒙古綠氫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辦法》規範了綠氫生產、儲存、運輸、充裝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加強了風險管控,基本形成了綠氫產業安全管理體系。另一方面,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辦法》明確了綠氫產業鏈各環節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填補了安全監督管理空白,形成全鏈條安全監管。“《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綠氫產業政策體系,統籌發展與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綠氫產業高質量發展。”自治區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局 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能源科技發〔2024〕1號
各盟市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氣象局、消防救援支隊,有關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