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辦法》經2018年5月11日自治區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6月13日公布,旨在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健康發展和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及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共三十二條,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辦法
  • 發布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18年5月11日
  • 發布時間:2018年6月13日
  • 發文字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3號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3號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辦法》已經2018年5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3日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健康發展,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推廣、套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有利於節約土地和資源綜合利用,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建築功能,符合建築安全、質量和環保標準的牆體材料。
新型牆體材料的範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確定。
第四條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遵循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技術創新、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布局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工作,其所屬的牆體材料革新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主管牆體材料革新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科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發展的相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新型牆體材料在農村牧區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七條鼓勵網際網路與牆體材料行業深度融合,發展電子商務,建立新型牆體材料供應、採購電子商務和服務平台,提高新型牆體材料物流信息化和供應鏈協同水平。
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信用檔案,將企業信用信息與公示系統資源共享,健全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社會監督。
第九條新型牆體材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其在新型牆體材料發展過程中的協調服務作用。
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制定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鼓勵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
第十二條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節約能源和資源、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新型牆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對於符合自治區戰略新興產業重點發展領域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給予專項資金扶持。
第十四條對於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五條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排放企業應當為新型牆體材料企業消納工業固體廢物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條自治區推廣煤矸石、粉煤灰、尾礦、工業副產石膏、陶瓷渣粉等固體廢物在新型牆體材料中的綜合利用,鼓勵利用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城鎮污泥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七條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開展生產,鼓勵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採用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鼓勵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並依法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九條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噪聲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並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鼓勵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自主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證,經過認證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納入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其生產企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禁止損毀耕地、草原、林地燒磚,在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項目。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二十二條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應當以預拌混凝土替代現場攪拌混凝土,逐步推廣套用高性能混凝土。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應當以預拌砂漿替代現場攪拌砂漿。
除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築修繕工程、基礎工程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對建築結構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確需使用粘土磚等傳統牆體材料外,其他各類建設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三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城鎮規劃區、開發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優先採購新型牆體材料。
鼓勵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裝配式預製構件、牆板部品。
鼓勵農村牧區居民建房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二十四條銷售新型牆體材料應當提供該產品的檢驗報告和產品使用說明書。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在建築工程中使用。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應當按時向企業所在地牆體材料革新機構報送生產經營數據。
第二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現有粘土製品生產企業的取土範圍和規模,加強對粘土製品生產企業取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施工技術規程、標準圖集和驗收規程,編制新型牆體材料產品造價信息和預算定額,規範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相關規範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相關規範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選用新型牆體材料,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標明新型牆體材料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設計單位和審查機構同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對工程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牆體材料革新機構應當對牆體材料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牆體材料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檢查的依據、內容、方式和要求,製作現場檢查筆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生產經營數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予以通報。
第三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牆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謀取非法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性工程,對於創新社會治理方式、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放管服”改革意義重大,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內容。《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於2018年5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從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的制度建設持續完善,信用平台功能日益增強,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全面推進,信用套用領域不斷拓展,信用聯合獎懲成效顯著,地區和行業信用建設有序推進,信用服務市場不斷壯大,社會力量參與度不斷提升,社會誠信意識和氛圍普遍增強,為我區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治理能力的進一步提升,奠定了堅實的信用基石。
《辦法》共七章四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了辦《本法》的立法目的、相關定義、適用範圍、遵循原則、主管部門、依託平台、信息提供單位和使用單位,以及各部門責任義務等內容。
第二章信息歸集:主要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基礎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的範圍做出界定,並明確禁止歸集的信息範圍,提出信息分類和安全性等相關工作要求。
第三章信息披露:主要規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程度、發布範圍、查詢方式和範圍等內容。
第四章信息使用:主要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套用範圍,並規定了針對信息主體的不同信用狀況實施的激勵或懲戒措施。同時,鼓勵在社會活動中套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五章權益保護:主要規定了信息安全措施、信息發布和保存期限,對信息主體的異議受理、信用修復處理流程,明確了信息提供單位、使用單位和工作機構的禁止行為和保密義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建立了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本《辦法》的生效時間。
對民眾和企業來說,有哪些最關心的信息會被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公共信用信息的涉及面廣、影響面大。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本《辦法》將信息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分為三大類,即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並作了具體列舉。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識別信息主體身份的信息以及相關行政許可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不良信息包括欠繳稅費、行政處罰等十二類信息;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行政處罰、騙保等十一類信息。以上信息將全部納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其中,本《辦法》對稅款欠繳信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信息,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嚴重交通違法信息,參加國家和自治區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的信息都被列入了不良信息歸集範圍。
《辦法》涉及到關於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的問題,如何公開、公開到什麼程度?
信息的使用一定要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本《辦法》對此進行了嚴格規定:首先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制定並公布服務規範,通過服務視窗、平台網站、移動終端等方式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其次,信息主體申請查詢本人非公開信息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授權查詢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信息主體的書面授權證明;國家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時,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可以按照有關程式和條件,批量共享或者查詢社會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最後,向社會披露公共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屬於個人隱私、涉及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披露。
根據《辦法》規定,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按規定給予獎勵,對信用狀況不良的將實施懲戒,本《辦法》涉及哪些具體的措施?
為了充分發揮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作用,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好氛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將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作為實施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同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息主體,國家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項目審批、資質認定、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專項資金安排、財政補貼、招商引資、融資服務、表彰獎勵、公務員招錄等活動中,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優先、優惠等激勵措施。對於信用狀況不良的信息主體,行政機關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將對其採取重點監督管理、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不予列入各類免檢、免審範圍,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等懲戒措施。對於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行政機關對其實施包括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准,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任職資格,限制高消費活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懲戒措施。
《辦法》中提到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問題,有哪些具體手段來切實保護主體的權益?
在本《辦法》的制定過程中,把“權益保護”單設一章,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一是在披露期限方面:明確了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為五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除外。披露期限屆滿,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不良信息轉為檔案保存,自然人的不良信息予以刪除。二是在自然人的隱私保護方面:《辦法》規定:禁止歸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歸集的自然人其他信息。同時,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不得歸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數額等信息。三是在信用修複方面:對信息主體有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辦法》規定可以向做出違法行為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除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信用修復有關規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做出信用修複決定,並在不良信息中予以標註。四是在異議受理方面:在信息主體認為社會信用信息平台記載的公共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存在遺漏和錯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有權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收到異議申請,應當對相關信息做出存在異議的標註,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信息主體。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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