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機構,歸屬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代管。同時掛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牌,內設綜合業務處。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機構,歸屬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代管。同時掛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牌,內設綜合業務處。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具體承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直屬縣市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作。
(二)對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法律事務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把關;負責州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負責州政府各部門和直屬縣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辦理上級機關傳送政府徵求意見的法律、規章草案研究、匯總和上報事項。負責應由州政府報送州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自治州單行條例(草案)的起草或組織起草、審修、調研工作。
(三)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具體承辦行政執法證件的審核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的核發工作。
(四)指導自治州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機構和直屬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督促、檢查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制度的貫徹和落實。
(五)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受政府領導委託,承辦涉及政府的其他訴訟事務。承擔政府法律顧問任務,為州政府及有關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根據州政府安排,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改組、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破產兼併、併購以及西部開發重點工程項目的法律事務。處理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六)承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以及下級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分析和上報備案工作。
(七)開展政府法制宣傳,承擔國家和自治區法規彙編征訂發行工作;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政府法制工作研究與交流。指導、監督法制研究會工作。
(八)組織指導各縣市、各部門開展行政機關領導、政府法制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培訓。
(九)負責州政府各執法部門重大行政處罰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州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要求聽證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面向社會和公民的辦事程式及時限行政複議
(一)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的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各工作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行政複議、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契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法規辦理。
(二)行政複議的原則及本機關職責:
行政複議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在辦理行政複議中本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複議決定;
(4)處理或轉送與行政複議申請同時提出的對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5)對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6)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程式及時限
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由本機關記錄,書面申請應提交副本。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1〉申請人基本情況;〈2〉具體明確的複議請求;〈3〉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及時間。同時申請人應提交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應資質證書、許可證書、營業執照、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向申請人送達的行政文書等。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並可以向本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據資料。行政複議申請,應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除法律規定超過60日的以外)。受理:本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及相關資料後,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在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轉送被申請人(5日、7日是機關工作日)。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上述資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的上述材料。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經本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後,提出意見經州人民政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被申請人未按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務、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價款。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具體行為的依據審查申請或本機關在審查其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複議申請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而需轉送或處理的按《行政複議法》規定時限,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不收費規定依照《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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