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審計局
- 所屬: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 地點:伊寧市新華西路1號
- 職責: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
機構地址
主要職責
(二)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和向自治州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全州經濟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自治州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自治州直屬縣市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等。
4、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自治州各部門管理的和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負責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負責對自治區審計廳授權的國際組織及國外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對自治州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投資效益進行審計。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由自治州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自治州州長提交自治州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提出自治州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自治州經濟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按規定組織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州直屬縣市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與自治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各縣市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各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七)承擔自治區審計廳授權的審計事項;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八)組織全州審計幹部的專業培訓。
(九)指導塔城、阿勒泰兩地區審計工作。
(十)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管理機關文電處理、檔案管理、保密、信訪、信息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的機構編制、工資福利、人事等工作;組織全州審計系統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審計法規、規章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協調工作;組織對全州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州直屬縣市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處
擬定州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州本級預算執行情況、自治州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自治州級國庫辦理州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對州直屬各縣市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自治州運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負責接受審計廳授權開展對各國有商業銀行駐州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信貸計畫及資產、負債、損益執行情況審計;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州直屬縣市財政審計業務。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審計與自治州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自治州人大機關、自治州政協機關、自治州人民法院機關、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州直屬縣市文教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五)經貿審計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組織對州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州直屬縣市經貿審計業務。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負責審計自治州有關部門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州直屬縣市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七)社會保障資金審計處
負責審計自治州有關部門管理和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把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社會保障等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州直縣市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業務。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對自治州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州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州直屬縣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九)經濟責任審計處
按規定組織對自治州有關部門黨政領導幹部和自治州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擔自治州經濟責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能;接受自治區授權對縣級以上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協調州直屬縣市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